這個問題涉及到刑事訴訟中的立案管轄。立案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分工。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事件包括受害者處理的事件,受害者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事件的受害者證據證明受害者侵犯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事件。
那么,什么樣的事件是通知處理的事件呢?根據我國刑法第246條、257條、260條、270條的規定,以下事件是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犯罪。
也就是說,發生上述事件時,受害者可以直接向相關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需要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進行調查,人民法院也必須直接立案受理。同時,法律還規定,在上述案件中,如果受害者因強制、威脅而無法告知,人民檢察院和受害者的近親屬也可以代替受害者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