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涉及超過60周歲繼續就業的用工性質訴訟越來越多,有連續工作超過60周歲的,有超過60周歲后又工作的,對于此,如何認定其性質直接關系著提供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那么,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被聘用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呢?下面上海勞動法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規則重述
招用跨越法定退休歲數職員、或許達到法定退休歲數后連續提供勞動,不論先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超齡之后均不屬勞動關系,系雇傭關系。
條文來源
《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執行,2013年7月1日修正案執行)第四十四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勞動條約終止:(二)勞動者開端依法享用基礎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合同法實行條例》(2008年8月18日執行)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歲數的,勞動條約終止。
評述
年邁勞動者有權療養不等于阻止勞動,故是不是達到法定退休歲數、是不是享有基礎養老保險報酬,其實不影響勞動權瓜葛的界定。此類年邁勞動者仍可供應依靠性勞動, 仍可創建勞動瓜葛。但現行軌制還沒有創建對立的勞動系統,仍作無限界定,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排除在勞動法保護之外。實踐中,多以退休年齡為標志一刀 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規定的“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非指實際享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為“開始依法享受”,與《勞動合同法實 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并不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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