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把“勞動仲裁”和“法院起訴”相混淆,其實有所不同。對于二者的差異,上海勞動官司律師應有一個明確的了解。
勞動仲裁和法院起訴有多大區別
一、解決爭議范圍不同
法院起訴是一種法定的程序,通過司法機關解決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強制程序特征。
勞動仲裁就是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的前提下,專門解決個人和單位的勞資糾紛等問題。
二、解決機構不同
勞動仲裁由隸屬勞動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解決。各級勞動部門都有自己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且上下級之間有業務指導關系。
我國法院主要是根據審判級別和管轄級別來劃分,共分四個級別,分別為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是監督與被監督關系。
三、管轄不同
勞動仲裁是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管轄,最先受理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
法院起訴必須按照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的規定,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和應訴。
四、審理原則不同
法院訴訟是公開審理,主要表現就是審判文書全部上網公開,并且對于除了法律規定的不能公開以及涉及到國家秘密、個人隱私不公開審理的,一般的案件都允許旁聽。
勞動仲裁的審判原則是不公開審理,換句話說,通過公開的網絡找不到任何仲裁裁決文書。
五、程序時間不同
法院采取的四級法院兩審終審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審的期限為6個月,并可延長,二審的期限為3個月,也可延長,如果案件進入再審、重審或抗訴環節,審理流程可能會從頭開始。所以,當一個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之后,其時間成本便不容忽視。
勞動糾紛的解決方式
1、協商程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系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了解。雙方發生糾紛后最好先協商,通過自愿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實踐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
2、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于解決糾紛。
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愿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程序。上海勞動官司律師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訴訟程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啟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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