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不僅可能發生在主干道等道路上,還可能發生在社區內部道路和公共停車場。那么,車輛在社區內部道路和公共停車場的事故是否不符合保險責任賠償的條件呢?上海市交通律師帶您看看下面案例。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在單位管轄范圍內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因此,社區內的道路和公共停車場的交通事故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識別的規定。
例如,黃停在停車場的卡車滑坡,在滑行過程中撞到吉,周撞進河里,造成吉受傷,周死亡。涉及的卡車有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但保險公司認為涉及的卡車在事故發生時屬于停車期,停車場存在不當保管應承擔賠償責任,涉及的卡車未使用,不符合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責任適用的前提。在這方面,法院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本案事故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作為合格的被告,依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車輛、人員等主體,只有其行為發生在道路上,才稱為道路交通事故。因此,道路的定義是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
法律意義上的道路包括道路,如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城市道路,如居民生活、工作、文化活動;甚至道路區域,如單位管轄范圍內的社會機動車,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因此,公共停車場,甚至不完全封閉,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社區道路都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應當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不得以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為由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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