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 起訴,就是人們常說的告狀。打離婚官司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 起訴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2)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3)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理由。
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地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或者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訴狀后,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稱為受理。
2.審理 審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作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打離婚官司審理前的準備。 包括下列一些內容:送達起訴狀副本,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人的離婚起訴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受理后的5日內將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后15日內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起訴或應訴的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更換不符條件的當事人,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進行調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協議的行為。調解達成協議后,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就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
(3)打離婚官司開庭審理。 調解不成,進行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按照下列步驟進行: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如果是公開審理,還應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申請回避,而后,開始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法理爭議型,建議請律師。
有些離婚案件,雖然案情簡單,但法律適用復雜,對于爭議的處理法律沒有規定,上海高院的相關司法答復也不甚明確,甚至理論界也有爭議。對于此類案件的處理,需要請理論性強的專業婚姻律師來相助。
但是,打離婚官司中,也可以自己動手的:
1、情感爭議型,當事人不用請律師。
有些離婚案件,當事人基本上沒有什么爭議財產,而是情感波折,心理不平衡,覺得自己很受傷很委屈,對方太不是人,太沒有良心。律師不是心理咨詢師,這類案件一般請律師的意義不大,不如去找婚姻情感咨詢師指導自己的心情,或找朋友傾訴調解自己的心情。
2、過高期望型,當事人不用請律師。
有些案件,雙方爭議最大的不是離婚財產的分割,而是精神賠償或青春補償數額的多少。因為除了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況可以提出精神賠償外,其它諸如有婚外情、曖昧男女關系、見異思遷之類的情況,通過法律程序基本不能得到賠償,更不用說是巨額賠償,因此,這類案件,律師最終起的作用不大。當然,一方請了律師可以給對方帶來一定的心理壓力,但若不見效,功夫白費。
3、結局明確型,當事人不用請律師。
有些案件,案件爭議標的額也許很大很大,但法律關系卻很簡單,法院判決的結果一眼就可以看出,這類案件,請律師的意義不是很大(當然,如果經濟條件允許,聘請婚姻法專業律師代理,可以免去訴前及訴訟過程中的諸多應訴工作帶來的煩惱,節省很多時間和精力)。比如,一方婚前買的房子,全額付款,辦理完畢了產權證,后與另一方結婚。婚后感情不和,幾年后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提出房產分割要求。這類案件,一方只需要花幾百元咨詢一下律師關于簡單的訴訟知識以及心理對抗知識即可,沒有必要花幾千幾萬元請律師,因為此類案件,若沒有另外約定,房產肯定是一方的。再如,夫妻共同向女方父母借款四十萬元,且雙方在欠條上均簽字畫押,現父母索要欠款,沒有過訴訟時效,也不用請律師,因為“欠債還錢”法院也會認這個理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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