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與被告李1離婚糾紛事件,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手續,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袁某某和訴訟代理人馬建剛、被告李1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衛林出庭參加訴訟理。本案現已審理結束。
原告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原、被告離婚;2、已婚女性李某2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事實與理由:原、被告系高中同學,1995年建立戀愛關系,1999年12月28日登記結婚,2003年7月3日生下一名女性李某2。婚前雙方感情一般,婚后由于兩人價值觀、生活習慣等方面的巨大差異,兩人之間的溝通難以達成一致。而且被告長期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與其他異性保持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已分居兩年,不能共同生活,夫妻關系已破裂,故訴諸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離婚請求。
被告李1書面主張,原被告是高中同學,夫妻關系還不錯,2016年7月,一家三口去山西旅行,雙方一直住在一起,沒有分居。原告為什么離婚,不同意原告的離婚申請。
我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系高中同學,1995年建立戀愛關系,1999年12月28日登記結婚,2003年7月3日生下一女李某2。原、被告婚后夫妻關系尚可,近幾年由于平時各種問題的積累,雙方的問題沒有得到及時解決,導致夫妻關系緊張。
上述事實,由下列證據證明:原、被告陳述、原告提供的結婚證復印件、出生醫學證明等,并經庭審質證,由本院確認。
依據審判確認的事實,我院認為:原、被告系同學,婚姻基礎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為平時缺乏溝通與交流,雙方的問題沒有及時得到解決,導致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但是還沒有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如果雙方在未來的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加強溝通,正確處理家庭矛盾和夫妻關系,夫妻之間仍然存在和好的可能性。婚姻是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雙方都應該認真對待,謹慎處理。婚姻生活中,彼此之間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雙方都應該正確對待,及時化解,忽視矛盾的存在,或者以解除婚姻關系來回避矛盾的態度,這是不可取的。夫妻結為夫妻,就是一個整體,雙方都應該對對方、家庭、孩子負責。現在被告不同意離婚,希望夫妻和好的想法是可取的,只要夫妻關系有改善的可能性,就不應該根據下面提供離婚申訴。
拒絕原告袁某某要求與被告李1離婚。
本案受理費200元,減半收費100元,由原告承擔。
如果你不接受這個判決,你可以在判決交付之日起15天內向法院提交上訴狀,并根據對方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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