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可否認的是,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很多立遺囑人因為自身健康或文化程度等原因無法簽署自己名字的情況。對此,《民法典》一共規定了六種法定遺囑形式。其中的錄音錄像遺囑和危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就是為了保障無法簽名的立遺囑人能夠有效行使立遺囑權利而設置的。立遺囑人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最能夠表達自己意愿而且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訂立遺囑。
特別要說明的是,律師作為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士,在接受委托為立遺囑人訂立遺囑提供法律服務時,應根據立遺囑人的健康狀態、文化程度等實際情況,為其選擇最有效表達其遺囑意愿的法定遺囑形式,并嚴格按照該類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履行受托事項,如此才能保證立遺囑人的意志在其去世后得到法律保護,在各繼承人之間減少紛爭。
作為普通民眾,同樣要增強法治觀念,在處分自身民事權益時,應當充分了解《民法典》的相關法律規定,并按照法律規定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以達到維護自身權益的目的。
再婚協議能否改變遺囑繼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