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規定和實踐經驗,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分虐待和非罪的界限:
1.從情節是否惡劣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主要標志。根據本條的規定,虐待家庭成員,只有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虐待行為一般,情節輕微,如一兩次打罵,偶爾不吃飯不關門,不應作為虐待罪。
虐待情節是否惡劣應根據以下幾個方面確定:
(1)虐待持續時間。虐待時間的長短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對受害者的身心傷害。虐待持續時間長,如幾個月、幾年,往往會對受害者的身心造成嚴重傷害。相反,由于家庭瑣事暫時憤怒,對家庭成員實施短期虐待,一般不會造成嚴重后果。
(2)虐待次數。雖然虐待時間不長,但頻繁的行為也容易使受害者的身心遭受無法忍受的痛苦,容易造成嚴重后果。比如有的孩子一次又一次不給臥床不起的老人吃飯,一個月20多次,等等。
(3)虐待手段。實際上,有些虐待手段是非常殘忍的,比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門外受凍;丈夫用烙鐵、煙頭等燙傷妻子的陰部、乳房;孩子們慘無人道地毒打年邁的父母等等。利用這些殘忍的手段,很容易造成受害者的殘疾和死亡,應該以情節惡劣為主。對于打耳光、擰耳朵等虐待行為,便不能認為是手段殘忍,一般不能認為是情節惡劣。
(4)虐待的后果是否嚴重。虐待通常會在不同程度上給受害者造成精神和身體上的痛苦和傷害,其中一些后果是嚴重的。例如,由于虐待,受害者患有精神分裂癥、婦科疾病或其他疾病。虐待導致受害者癱瘓和身體殘疾。虐待致死;受害者因不堪虐待而自殺等。如果出現上述嚴重后果,應以惡劣的情節處理。
當然,判斷是否情節惡劣,可以從以上幾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也可以從其中一個方面進行分析認定。
2.從犯罪對象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虐待是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犯罪,行為人與受害者之間有一定的親屬關系和撫養關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員不構成虐待(但如果因虐待直接給受害者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危害嚴重,構成其他犯罪,可以按其他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