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大量存在于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但是由于其隨意性和風險性,以及借貸手續不完備,缺乏擔保抵押,無可靠的法律保障等,民間借貸常常發生糾紛,遇到民間借貸糾紛的時候不少人會選擇起訴,應該怎么處理?接下來就由上海民間借貸律師為您講解民間借貸的糾紛案件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相關案例一
1、江西省某機械公司因自身原因無法履行原機械進場施工協議,并已預收江西省某設備租賃公司款項,轉貸給江西省某機械公司經營。江西省某機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鄧先生與江西省某設備租賃公司簽訂貸款合同,貸款80萬元,貸款期限為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2月26日,約定月息1.2%。約定的月息為期滿后的2%。鄧為這筆貸款簽署了個人擔保承諾函。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5月26日,江西省某機械公司與鄧先生僅償還1萬元,未還本息84.76萬元。江西省一家設備租賃公司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2、承辦法官受理案件后,聯系了江西省一家機械公司和鄧某,得知他們對江西省一家設備租賃公司提起的訴訟事實和數額沒有異議,但目前該公司無力償還一次性貸款,希望被告給予大約半年的時間。法官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并耐心地向雙方當事人解釋法律關系。最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江西省一家機械公司證實,江西省一家租賃公司從2022年9月至每月28日借款84.76萬元本息,支付原告逾14萬元直至還清。到目前為止,案件已經圓滿解決。
二、相關案例二
1、呂某托李某介紹工人去其工地務工。2020年4月,呂某稱因追要欠款需要請客,向李某借款1萬元。在李某帶呂某回家取錢時,因呂某承諾盡快償還,且當時有五六人在場,故李某未要求出具借條。同年5月,呂某又以其他理由,再次向李某借款1萬元,因第三人在場,李某仍未要求呂某出具借條。后由于呂某遲遲未償還借款,李某將其訴至法院。呂某未到庭應訴。
2、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證人證言結合李某當庭陳述,可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呂某借款事實。而呂某未到庭應訴,也未向法庭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應視為對其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的放棄和對李某訴訟請求的認可。依法判決呂某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償還李某借款,并承擔案件受理費、公告費,共計2.65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3、隨著經濟社會高質量的發展,民間借貸糾紛呈現日趨復雜化的趨勢。依據法律規定,出借人起訴時,應當依法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民間借貸大都發生在熟人之間,借款方式也日益靈活多樣,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慮,出借人往往不會主動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等借款憑證,而一旦對方違約,出借人一般很難拿出有效的直接證據來認定借款行為存在的事實。法院在判決時應結合各方提供的間接證據,在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的情況下,對借貸行為予以確認,以維護社會誠信,實現公平正義。
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否則將承擔敗訴的后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計息。以上就是上海民間借貸律師為您講解民間借貸的糾紛案件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民間借貸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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