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對人們日常生活的影響日益深刻,民間資金的流動也愈發頻繁,民間私人間的借貸現象普遍存在。而隨著借貸事實產生的是借據。由于不清楚借條與欠條在法律上的區別,當事人甚至是一部分法官都容易混淆借條與欠條,因此對兩者的厘清是十分必要的。
借條與欠條兩者作為債權的一種憑證,他們之間在法律上的區別還是非常的明顯,上海民間借貸律師給出以下分析:
第一,兩者的含義不同。借條是雙方當事人在設立權利義務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一種借款合同的憑證。它因特定的借貸事實而產生,是由債權人將自己的錢借給債務人而引起的。它反映出來更多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條是當事人之間進行結算的一種憑證,它是當事人之間對某種合同關系進行清算時產生的,反映出來的一般是比較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
第二,借條和欠條它們產生的原因不同。借條產生原因只能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了借貸關系。而欠條的產生原因則有多種,凡是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債都能產生欠條,如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等等。
第三,借條和欠條在法律證明力上不同。一般來說借條的證明力是大于欠條的。在訴訟中,借條持有人只需向法院說明借款發生的事實經過即可,合法的債權收到法律保護。而欠條往往是接收人收到現金或者物品后向對方出具的一種書面憑證,能夠證明接收人接受了對方的錢或物,但是應當注意的是這時的欠條并不能夠當然的證明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持欠條向法院起訴的,除了需向法院說明欠條形成的事實之外,如果具欠人提出抗辯,則持欠條一方還需繼續向法院進一步舉證說明欠條形成的事實。由此可見,債權人持借條和持欠條向法院起訴時其承擔的舉證責任和訴訟風險也是不一樣的。
第四,在訴訟時效上兩者不同。借條和欠條如果約定了還款日期則兩者的訴訟時效沒有區別,都是從其單據注明的還款日期開始兩年。如果借據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那么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時間是有區別的。對于沒有注明還款日期的借條,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訴訟時效從債權人主張自己權利之日起中斷,但是債權人如果從借款之日起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債權人將喪失勝訴權。而對于欠條來說,債權人雖然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訴訟時效也是從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日起兩年。但是從出具欠條之日起兩年內,債權人不主張權利的,將喪失勝訴權。
從上述分析中不難看出,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關鍵性證據材料的借條和欠條之間是有著很大的區別。而在實踐當中,許多當事人由于缺乏對借條與欠條必要的認識或是出于習慣在書寫借據時沒有正確區分借條和欠條,導致在訴訟中出現了諸多問題。而作為法院來說應該正確認識和處理這些問題,維護合法的債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很多人對什么時候該打借條,什么時候該打欠條總是不能準確把握,其實區分兩者并不難。欠條和借條至少有兩點是不同的:
其一,借條背后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正在”或者“即將”把物品或者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者證明財產所有與占有的相反狀態,也就是所有權人的東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早已存在,打欠條的目的就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其二,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后的某一個時間點。
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的情況很多,造成文不對題,結果往往給事實的印證,法律關系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A跟B關系非常好,B向A借了3萬元應急,B打了一個欠條給A,沒有約定還期,那么過了兩年之后,如果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訴要求B還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超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條自債務人出具時起,債權人即享有向其主張還款的權利,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而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兩年以后再去主張,當然就喪失了時效期間。如果當初B給A打的是借條,同樣沒有約定借期,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出借人A過了兩年再向借款人B主張還款,自其主張之時訴訟時效才開始起算,此時A起訴B,法院當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雖一字之差,卻差異重大,結果截然相反。
我們在出具欠條、借條時最應當注意一些問題:
1、內容要相對完善。欠條要寫清欠款的數額幣種、或者物品的數量以及名稱、品質、規格或者型號等基本自然屬性,拖欠的原因,返還的日期,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還要寫清債權人、債務人的準確名稱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債務人署名或者簽章并寫清出具的日期。借條除了要寫清上述事項外,還要寫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還的罰息(或者違約金)等事項。
2、用語要準確。杜絕使用模糊用語,如“大概”、“估計”、“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許”等等;含義要清晰明確。筆者碰到很多人這么寫借條:“A借B壹萬元”,從字面上分析讓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錢還是B借了A的錢呢?其實寫清楚并不難,比如可以寫“A借給B壹萬元”或者“A向B借壹萬元”就不會產生歧義。
3、條據最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作為一種快速、便捷的確認方式,一般情況下條據都是手寫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寫并簽章,但現實中也不乏由債權人、出借人、送給人撰寫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簽字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邊沒有一張同樣的條據,撰寫者對僅存的一張條據上作了手腳,比如加了借款的數額,那么簽字的人如何去抗辯呢?相反,如果存在兩張完全一樣的(一式兩份)條據,雙方作手腳不但是徒勞的,而且還會因此傷了感情。
4、主體身份要確認。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經注銷,公司名稱是否準確(公司名稱差一個字就是另一個公司了,比如“北京志誠科技公司”和“北京市志誠科技公司”就是兩個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斷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的姓名是否與身份證相符合(特別注意:同音異字也會留下麻煩)。此外,主體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齡、住址、工作單位等。上海民間借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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