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與吳某均為支邊戶籍人員,姚某3系爭房屋因需支邊遷出而暫時失去居住權利,后根據政策遷回該房屋;吳某4作為支邊子女按政策遷入該房屋,但該房屋未曾享受過住房福利。上海動遷律師就來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一、法律分析
姚某3的權利和義務姚某3系爭房屋因支邊需求而暫時失去居住權利,根據政策遷回該房屋。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0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9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對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利。因此,姚某3作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恢復該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權。
另外,根據《上海市支邊人員和隨遷家屬公房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支邊人員因支邊需要而暫時遷出的,暫時空出的住房,歸該支邊人員所有,遷出期間由住房保障管理機構進行保管。因此,姚某3在遷回該房屋后,應該及時通知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將該房屋重新納入保障范圍。
吳某4的權利和義務吳某4作為支邊子女按政策遷入姚某3系爭房屋,但該房屋未曾享受過住房福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9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對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利。因此,姚某3作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將該房屋出租或者轉讓。
然而,根據《上海市支邊人員和隨遷家屬公房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支邊人員或隨遷家屬未享受住房福利的,其住房產權不得變更或者出租。因此,姚某3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在未享受住房福利的情況下,不能將房屋出租或者轉讓,也不能變更住房產權。
對于吳某4來說,作為該房屋的合法居住者,應當履行租金支付義務,并且應當保持房屋的良好狀態,不得損壞房屋。同時,根據《上海市住房保障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住房保障對象和其他住房困難群眾在住房配租后,應當按時繳納住房租金。因此,吳某4作為住房保障對象,應當按時繳納住房租金,否則將影響其住房保障資格。
相關法律條款根據上海市相關法律法規,我們可以找到以下相關法律條款: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0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9條:“房屋所有權人對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利。”
(3) 《上海市支邊人員和隨遷家屬公房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支邊人員因支邊需要而暫時遷出的,暫時空出的住房,歸該支邊人員所有,遷出期間由住房保障管理機構進行保管。”
(4) 《上海市支邊人員和隨遷家屬公房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支邊人員或隨遷家屬未享受住房福利的,其住房產權不得變更或者出租?!?
(5) 《上海市住房保障條例》第三十七條:“住房保障對象和其他住房困難群眾在住房配租后,應當按時繳納住房租金?!?
二、相關案例
上海市人民法院曾審理一起類似的案件。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均為支邊戶籍人員,原告為支邊人員,被告為隨遷家屬。原告因支邊需要而遷出房屋,后因故返鄉,請求被告騰退房屋。法院認為,該房屋原為原告所有,原告因支邊需要而暫時遷出,未享受住房福利,故原告保有房屋產權,被告只是暫時使用該房屋,并未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騰退房屋。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立即騰退該房屋,并賠償原告因被告非法占用該房屋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在該案件中,法院依據《上海市支邊人員和隨遷家屬公房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認定原告擁有該房屋的產權,被告只是暫時使用該房屋,沒有所有權。因此,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騰退該房屋。該案件的判決為我們處理類似糾紛提供了有益的借鑒和參考。
三、結論
根據上述分析和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姚某3作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未享受住房福利,因此不能將房屋出租或者轉讓,也不能變更住房產權。
(2) 吳某4作為住房保障對象,應當履行租金支付義務,并且應當保持房屋的良好狀態,不得損壞房屋。同時,應當按時繳納住房租金,否則將影響其住房保障資格。
(3) 在該房屋產權歸屬上,法院判決顯示,該房屋原為產權人所有,未享受住房福利的情況下不能出租或者轉讓。被告只是暫時使用該房屋,并未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
綜上所述,我們建議姚某3和吳某4盡快解決該房屋的歸屬問題,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和穩定。
上海動遷律師提醒大家,住房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在處理住房糾紛時,我們需要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堅持客觀公正的態度,確保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時,我們也需要借鑒和吸取以往類似案件的經驗教訓,不斷完善住房管理制度,促進住房公平、公正、透明的發展。相信通過共同努力,我們一定能夠建設更加和諧、穩定和繁榮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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