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越來越重視環境保護。許多早期響應投資吸引力的地方企業也面臨著搬遷的現狀。然而,在實踐中,為了追求片面的效率,許多地方政府往往在沒有依法補償企業的情況下,對被拆遷企業進行一刀切的強制拆遷。被征用人應如何保護其權利?上海市知名拆遷律師帶您了解下面案例。
案情簡介
趙響應地方政府吸引投資的號召,于2004年設立了xx水電站進行投資和建設。在電站的選址和建設過程中,他獲?得了李川縣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批準。2007年,在縣政府的指導下,電站建成并試運行。2013年,水電站獲得市水利局竣工驗收和使用。此后,水電站依法運行。
2019年3月,縣環保局向水電站發出關閉xx水電站的通知,強行切斷水電站網絡,趙多次投訴失敗。2019年6月,縣政府組織數百人到水電站工廠,強行拆除所有水電站,發電設備嚴重損壞。趙拒絕接受,然后委托律師提起訴訟,要求法院通過國家賠償程序確認縣政府強制拆遷。
審判期間,縣政府辯稱,涉水電站建在自然保護區,必然會影響生態環境。關閉和拆除涉水電站是合理合法的,原告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案例分析
水電站建設經營的前提是趙2004年響應地方政府的投資政策,地方政府址、建設、運營、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因此,水電站建設的信任利益值得依法保護。
另一方面,根據法律不追溯以往的原則,趙的水電站在施工過程中沒有被劃入自然保護區,所以即使后來被劃入保護區,趙的水電站也不能被認定為非法施工。退一步說,即使趙的水電站在施工開始時被劃入自然保護區,相關部門也沒有調查,甚至在未來十年的施工和生產過程中打開了綠燈。趙基于對地方政府投資的信任,建設了水電站,多年來為地方經濟發展做出了許多貢獻。即使現在要拆除水電站,也必須以趙的全額補償為基礎,不得擅自拆除。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行為,應當依法履行催告程序,依法保護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護權。在這種情況下,縣政府拆除趙水電站的行為顯然與此不一致,這是一個嚴重的違法程序。同時,結合其強制拆遷行為,是對趙信任利益的侵犯,應當判決確認其強制拆遷行為是違法的。
法院判決
1.判決確認縣政府強制拆除xx水電站違法;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縣政府承擔。
案件總結
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早年,為了促進經濟發展,許多地方政府不同程度地實施了各種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一些優惠政策突破了現行規定?;趯Φ胤秸男湃危顿Y者在投資建廠時往往不研究詳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許多地方政府承諾的補充程序往往消失。十多年后,時間變了。出于經濟利益,地方政府經常以環保拆遷非法建設的名義一刀切地拆遷當年吸引投資的企業,這不僅違法,而且嚴重違反了行政合理性,侵犯了投資者的信任利益。
在充分收集證據的前提下,必須及時收集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早期投資相關政策文件、相關新聞、媒體報道、相關部門文件通知、工廠機械設備價值憑證等,然后在國家賠償程序中獲得全面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