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改革開放后的一段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不夠完善,一些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發展有一些不規范行為。習近平總書記在11月1日民營企業座談會上強調,對一些民營企業歷史上曾經有過的一些不規范行為,要以發展的眼光看問題,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處理,讓企業家卸下思想包袱,輕裝前進。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講這時該怎么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以下簡稱《產權意見》)亦明確要求“嚴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舊法之間從舊兼從輕等原則,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
本案張某強借用其他企業名義為其自己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雖不符合當時的稅收法律規定,但張某強并不具有偷逃稅收的目的,其行為未對國家造成稅收損失,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一審法院在法定刑之下判決其承擔刑事責任,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雖然對于本案判決結果,被告人并未上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刑法的謙抑性要求認為,本案不應定罪處罰,故未核準一審判決,并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最終,本案一審法院宣告張某強無罪,切實保護了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將習近平總書記的指示和《產權意見》關于“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發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的要求落到實處。本典型案例對于指導全國法院在司法審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以發展的眼光看待民營企業發展中的不規范問題,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2004年,被告人張某強與他人進行合伙關系成立一個個體對于企業某龍骨廠,張某強負責產品生產管理經營發展活動。因某龍骨廠系小規模納稅人,無法為購貨單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電子發票,張某強遂以他人合作開辦的鑫源公司通過名義對外直接簽訂網絡銷售服務合同。
2006年至2007年間,張某強先后與六家上市公司員工簽訂輕鋼龍骨銷售人員合同,購貨單位均將貨款匯入鑫源公司資本賬戶,鑫源公司信息并為解決上述六家公司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53張,價稅合計4457701、36元,稅額647700、18元。基于兩個以上這些事實,某州市人民法院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強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國家人民法院認定被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罰款五萬元。張某沒有在法定期限內上訴,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議。州、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逐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張某強以另一公司名義簽訂買賣合同,該公司收取貨款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其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某市人民法院認定張某強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據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準并撤銷某市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將該案發回重審。該案經某市人民法院再審后,依法宣告張某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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