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構成違法調用資金罪要件包括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以及主觀要件四個,具體是指故意違反國家規定調用資金,侵害他人的財產所有權的行為。關于構成違法調用資金罪的要件是什么的問題,下面上海經濟犯罪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一、客體要件
調用資金罪所損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許其它單位資金的應用收益權,工具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二、客觀要件
調用資金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方便,調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應用或虛假假貨給別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兩種行為:
1.調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應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該調用行動的特性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方便前提而調用本單位資金,其用處主如果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于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
2.調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應用或虛假假貨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
這類行動沒有調用時候是不是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不是退還的限定,只需數額較大,且舉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
依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若何懂得刑法第272條規定的“調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應用或許假貸給別人”題目的批復》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許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所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和單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依據《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構造統領的刑事案件備案追訴規范的規定二、》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許其它單位的事情職員,利用職務上的方便,調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應用或虛假假貨給別人,涉嫌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備案追訴:(1)調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2)調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舉行營利舉止的;(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1)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上述調用資金行動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方便,所謂利用職務上的方便,是指公司、企業或許其它單位中擁有治理、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三、主體要件
調用資金罪的主體為非法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許其它單位的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工作人員。
依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對受托付治理、謀劃國有財富職員調用國有資金行動若何科罪題目的批復》的規定,對于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主觀要件
調用資金罪在客觀方面只能出于有意,即行為人明知本人在調用或假貨本單位資金,并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經上述分析可知,行為人如果在主觀上存在故意,并有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為,則認定其犯本罪,此外,本罪與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在客觀表現以及犯罪主體都不相同,一般來說說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包含內容更廣。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在線咨詢上海經濟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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