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國家發展有關教育主管管理部門進行批準非法生產經營證券、期貨、保險公司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社會資金支付方式結算業務的;以及主要從事其他非法經營實踐活動,擾亂金融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講這時該怎么做。
本罪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均并處罰金。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可以達到200萬以上數據符合立案標準。
高利貸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實踐中存在著不同的認定標準。至于高利貸,我們應該看到它的嚴重危害。一些非法高利貸行為通過玩弄文字游戲、設置利益陷阱或利用人們的危險來謀取最大利益,就像賭博、自治和契約自由一樣,不能作為法律的盾牌,也不能用經濟思維來追求經濟發展和處理法律問題。
所謂刑罰謙抑性原則不應適用于這種嚴重的有害行為,因此不應對高利貸行為進行概括,區分普通民間高利貸和非法高利貸。
在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措施中,“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發放貸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規定明確規定: “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機構,不得從事日常經營活動。”看來,一度備受爭議的“違法經營”犯罪必將重新回到懲治違法放貸的階段!
過去,高利貸被判非法經營罪的案例很多:
2003年“高利貸一案”,如漢江非法經營案,是最具影響力的高利貸犯罪定罪處罰案件。當時,最高法院刑事庭給公安部經濟調查局的《答復函》認為,高利貸是一種數額巨大的非法金融經營活動,《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構成非法經營罪。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涂漢江等人三年有期徒刑。
后來,因高利貸非法經營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時有出現。
2011年瀘州何有仁違反國務院《非法經濟金融服務機構和非法利用金融企業業務管理活動進行取締辦法》,在未取得發放網絡貸款的行政部門許可的情況下,非法辦理相關金融發展業務,以月息2%—20%的高息向不特定研究對象通過發放貸款600余萬,嚴重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情節特別對于嚴重,被瀘州中院終審以非法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半,并處沒收財產500萬元,追繳違法犯罪所得300余萬元。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一批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在這六件典型案例中,張某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對于指導全國法院在司法審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以發展的眼光看待民營企業發展中的不規范問題,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此外,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提醒大家,有些高利貸并不是純粹的民間高利貸,一旦成為“地下錢莊”,用資金支付和結算賬戶,包括使用 POS 機取款,真正意義上是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第3款可以直接適用于非法經營罪的處罰,在現實生活中,這種高利貸“地下錢莊”并不少見。資本支付結算業務是指使用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地下銀行”,使用票據、信用卡,以及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支付等方式結算貨幣支付和資金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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