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動,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司法實踐中如何理解和把握“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對法定刑、宣告刑等不同判斷依據,存在不同看法。吸毒罪,上海吸毒案律師,上海刑事辯護律師
一種意見認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法定刑,即根據被檢舉人具體的犯罪事實,依照相應的法律條款應當適用的法定刑幅度或者量刑檔次包含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如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被檢舉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檢舉人即構成重大立功,不論最終被檢舉人是否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另一種意見認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宣告刑,即以人民法院對被檢舉人的判決為準,被檢舉人已經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表明被檢舉人已經不存在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能性,不論被檢舉人犯罪行為本身是否應當依法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準確認定“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應當把握以下兩點:第一,“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立功行為實施時就已經存在的案件的主客觀事實、情節,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第二,案件已經判決的,除因被判刑人在立功行為實施后,出現新的量刑情節,經依法從寬處罰后判處有期徒刑之外,應當以實際判處的刑罰為準。
本案中,被檢舉人倪成雙運輸甲基苯丙胺128.98克,在沒有其他法定或酌定從重處罰情節的情況下,根據司法實踐中實際掌握的毒品數量量刑標準,一般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人民法院根據倪成雙的具體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已經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且不存在因為被告人嚴景琨檢舉后,倪成雙有新的量刑情節經依法從寬處罰的情況。因此,嚴景琨的檢舉行為構成立功,不構成重大立功。
2、本案被告人可否予以從寬處罰
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關于立功從寬處罰的把握,應以“功是否足以抵罪”為標準。
我們認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主犯具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的,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的幅度,應當主要看“功是否足以抵罪”,即應結合被告人罪行的嚴重程度、立功大小綜合考慮,并充分注意毒品共同犯罪人以及上下線之間的量刑平衡。如果是罪行極其嚴重的主犯,僅有一般立功,不足以抵罪的,不予從寬處罰;主犯檢舉的是其他犯罪中罪行同樣嚴重者,功足以抵罪的,可從寬處罰;檢舉的只是同案中的從犯,不足以抵罪或從寬后量刑失衡或造成相關聯的其他案件失衡的,不予從寬處罰;從犯協助抓獲主犯的,應予較大幅度從寬處罰。
1.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海洛目、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情節嚴重的, 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吸毒罪,上海吸毒案律師,上海刑事辯護律師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組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2)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雇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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