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一種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犯罪行為。那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相關內容的呢?下面就由上海非法集資律師為大家整理有關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的相關內容。以供大家閱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客體要件
巨額財富來源不明罪侵占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事情職員職務行動的清廉軌制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巨額財富來源不明犯罪客體的復雜性是由巨額財富來源不明罪的刑法外延的復雜性和特殊性所抉擇的。本法設立巨額財富來源不明罪的目標是周密法網,使法律構造易于證實犯法而使清明官員難以逃避裁判,也即按平日的法律步伐,在官員貪污行賄難以證明的情況下,把舉證責任部分轉移而設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因此,首先,從設立該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次,既然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會主義的財產關系,侵犯了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個人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
巨額財富來源不明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國家事情職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第一,行為人領有的財富或許付出顯然跨越正當支出,并且差額偉大。這里所說白財富,是指行為人實踐領有的財富,包括住房、交通對象、取款等,名義上是屬于別/本質是行為人的財富,應該屬于行為人領有的財富。這里的付出,是指行為人曾經對夕領取的款物,包括贈與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規定應屬于行為人合法占彳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繼承的遺產、接受饋贈、捐助等。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第二,行為人不克不及解釋其領有的財富或付出與正當支出之間偉大差額的來源及其{法性。“行為人不克不及解釋”,包括如下情形:(1)行為人拒不解釋財產來源;(2)行為人無法說明財產的具體來源;(3)行為人所說的財產來源經司法機關查證并不屬實;(4)行為人所說的財產來源因線索不具體等原因,司法機關無法查實,但不能排除存在來源毛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巨額財富來源不明罪的行動狀況,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對數額巨大的不合法財產的占有和支配。
3.主體要件
巨額財富來源不明罪的主體是非法主體,即國家事情職員。非國家事情職員不能成為巨額財富來源不明罪主體。匡家事情職員,包括: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睜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茬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
巨額財富來源不明罪在客觀上是有意,即行為人明知財富不合法而有意占領,案發后又故意拒不諺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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