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在上游新聞做法律解答的時候,看到這樣的一個法律提問。提問者說家里的孩子前幾天被小區的一條流浪狗抓傷了,處理傷口打疫苗花了上千元。因為這條狗和其他幾只流浪狗在小區里都有幾個阿姨在固定投食喂養。因此,提問上海知名律師事務所想知道他們是否可以向經常投喂流浪狗的人進行索賠?
投食喂養流浪狗是否擔責?
投食喂養流浪狗是否擔責,主要要看僅是偶爾投喂,還是長期投喂。如果只是偶爾投喂不會與被喂養流浪動物形成長期穩定的飼養關系,自然也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被人長期投喂的流浪動物傷人后,投喂人也需承擔責任。因為,雖然是流浪狗將人咬傷,但如果被其他人長期喂養,使該流浪狗產生了食物依賴,長期生活在附近,而投喂人又并沒有將流浪狗約束或送至公益機構,而是任性而為,導致了他人被咬,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偶爾投喂不承擔責任
歐某于2019年6月5日,發現株洲市河西沿江風光帶六橋下有條母狗帶著幾只小狗,次日晚7點多,歐某路過該處,便停車從車內拿了一個餐盒放在路旁邊給狗喂水,另有三只小狗在橋下,這時,董某走過來,歐某攔住董某并提醒他說邊上有下了小崽的母狗,不要往橋下走,但董某未予理睬,仍走了過去,結果被母狗咬傷左腳。因此,董某要求歐某負責,歐某告稱狗不是自己的,不同意賠償,雙方發生爭吵,董某遂撥打110報警。警方對相關事件進行了調查調解未果。董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要求歐某賠償自己治療費共計2135元。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本案事故發生前的監控顯示,歐某手持餐盒獨自離開車時并沒有狗與之同行,公安機關的調查視頻亦證明咬傷原告的狗系流浪狗,董某也無證據證明歐某經常投食喂養該流浪狗,已與流浪狗之間形成事實上的飼養關系,故歐某不是該條流浪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應承擔原告被狗咬傷的民事責任。董某在經原告善意提醒后,仍未加注意,自身存在一定過失,其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董某的訴訟請求。
長期投喂承擔相應的責任
張某從小區單元樓下經過時,恰逢杜某在樓下儲藏間大門外喂狗。經過的張某遭到該狗突然襲擊,左小腿部被咬傷,傷口達7厘米。咬傷張某的狗原為流浪狗,長期棲息在其居住的單元樓附近。其間,杜某及家人長期喂養此狗。被狗咬傷的張某將杜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以及讓杜某對其狗咬傷自己一事賠禮道歉。杜某否認飼養該狗,并拒絕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咬傷張某的確實是流浪狗,但杜某的喂養行為不可避免地讓動物產生食物依賴,使得動物長期生活在附近。杜某沒有將該流浪狗約束于自己家中,從而形成自己占有的意思,本案中也不能排除其他人有偶爾的喂養行為。但問題是,杜某與該流浪狗之間形成了長期比較固定的喂養事實。杜某作為喂養人,沒有將流浪狗約束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機構等,而是任性而為,最終導致張某在經過時被該流浪狗咬傷,因此杜某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類似案件仍需“具體分析”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經常向流浪狗投喂食物的投喂人,可以把其認定為動物的管理人。但出現類似的流浪狗傷人的案件,還是要結合具體情形,才能認定投喂人與流浪狗是否形成了長期比較固定的喂養事實。
上海知名律師事務所說法:
流浪狗咬人事件偶有發生,如果只是偶爾投喂行為則投喂人不承擔責任。但如果長期投喂,形成事實飼養關系,則經常喂養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喂養、安置流浪狗的行為是愛心之舉,并沒有過錯,但因動物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如喂養行為使得動物進入自己的責任領域,在造成他人損害時,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做出上述案例的判決,也是為了引導愛心人士規范投喂行為,并采取適當措施控制流浪動物,如果任由流浪動物聚集或明知流浪動物可能傷人仍不采取措施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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