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9年3月4日11時08分許,俄超尚步行至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貿易一路進入一無名休閑店內,與失足女蘇依依約定以100元一次的價格發生性關系,雙方使用避孕套發生性關系后俄超尚向蘇依依支付100元現金,俄超尚于11時16分許離開休閑店。
經開公安分局沌陽派出所民警當日對貿易一路視頻巡查,該派出所民警在附近將俄超尚控制,后于11時24分將其帶回貿易一路的休閑店內。民警在對現場向俄超尚及蘇依依進行詢問的過程進行了全程攝像,俄超尚當場自認使用避孕套與案外人蘇依依發生了性關系,性交易的價格為100元一次。
經分別詢問,俄超尚與蘇依依均承認當天嫖娼賣淫的違法事實,經開公安分局認定俄超尚實施的行為系嫖娼行為,分局分別對兩人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執行期限自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14日,已執行完畢。俄超尚對此處罰不服,于同年4月2日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維持了經開公安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俄超尚仍不服,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確認被告經開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
原審法院認為,經開公安分局認定俄超尚的違法行為屬于嫖娼行為,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幅度適當。俄超尚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經開公安分局有放水養魚、釣魚執法、串供交易之嫌。
首先,案件證據城市監控視頻顯示,被上訴人已對涉案休閑店進行實時監控,知曉上訴人進出休閑店的準確時間,但未直接抓捕,視為釣魚執法;其次,案件證據城市監控視頻顯示,被上訴人在上訴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與案外人蘇依依單獨相處近7分鐘,且無證據證明該期間發生的具體情形,即為暗箱執法、串供交易,甚至制造涉案避孕套。被上訴人經開公安分局辯稱:上訴人所稱被上訴人暗箱執法和采取威脅和欺騙等非法手段沒有事實依據。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被上訴人經開公安分局在執法過程中,大多為輔警參與,在對上訴人俄超尚實施抓獲過程中,其城市監控視頻所呈現的內容與被上訴人提交的兩份“查獲經過”以及“現場筆錄”中載明的辦案民警或檢查人員均有出入,同時被上訴人的“詢問筆錄”上載明的“詢問人”也與錄像的內容不相符,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不得少于兩人”等的規定。法院最終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同時,確認公安局作出的處罰決定違法!上海行政訴訟律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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