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撲通!”清晨,某村蝦池旁,一聲清脆的落水聲打破了鄉村的寧靜。村民李某鎖門時聽到水聲,轉頭發現連某騎電動車時不慎摔落在土橋北側的淺水里。因腿腳不方便,李某招呼旁邊的養蝦人前往救人,經過醫院診治,連某多處骨折,住院22天方才出院。
這本是一起鄉親之間互幫互助的故事,但連某在感激之余,心中也是苦惱萬分,自己摔落水中受重傷,這筆醫藥費、住院費、誤工費誰來付?連某認為,自己落水,主要還是因為路面有坑洼發生顛簸,在顛簸中控車不穩,而道北側又沒有護欄,因此摔到下方淺水及亂石上導致受傷。故連某將案涉橋梁所在的鎮政府及蝦池承包人于某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法院認定,涉案土橋并非該村必行的村道,也非村與村之間必經的通道。結合該村村民李某的出庭陳述、承租二蝦廠蝦池經營者于某的調查陳述,以及鎮政府經落實認可的情況看,可以認定涉案事發土橋的現狀系在歷史遺留通道基礎上,經該村與于某協商后,由蝦池承包者于某參與,為雙方通行便利共同修繕而成。
法院認為,就鄉村群眾自治管理的通行場所而言,由于該類通道的形成具有自發性、公益性,管理上卻不具有強制性、規范性,故在這種情況下形成的通行橋面或路面依法不屬于法律法規設定安全保障義務的通行場所,至多可認定為方便通行而形成的簡單通道。故從公平合理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角度出發,不宜對涉案土橋的安全保障問題苛以重責,相反通行者卻應當盡到高度的自我保護和注意義務。
結合本案情況看,涉案土橋的形成由來已久,橋面亦達到足以安全通行的寬度,方便了前往蝦池與村民上山。除本案原告在通行中發生事故外,尚無其他人發生通行受害事件,且本案證據無法證實事發時土橋狀況發生了難以預料的變化,故可以認定雖然涉案土橋北側沒有護欄,但其本身不存在影響通行安全的嚴重隱患。原告作為該村本村村民,其應當熟知涉案土橋狀況,在通行時亦應自覺注意安全問題,避免靠近沒有護欄的北側通行。但從原告自述連車帶人摔落的經過看,原告在通行時過于靠近土橋北側,顯然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據此,不宜認定涉案土橋北側沒有護欄等存在現狀構成過錯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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