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法律咨詢中心 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物業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首先要解決我國刑法學界不認為我國刑法是“典”是否正確的問題。這一問題十分重要,決定論述的方向。因為如果我國刑法尚不是“典”,本節的論題應該是“《民法典》頒布后刑法如何法典化”;如果我國刑法已經是“典”,本節的論題應該是“《民法典》頒布后刑法如何再法典化”。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是找到一個法典的定義。
通說認為,法典是同一門類的各種法規經過整理,編訂而形成的系統的法律。按照這個定義,我國現行刑法是對我們刑事部門法的系統立法,分為總則和分則,分則區分公罪和私罪,完全符合法典的標準,盡管有一些刑事單行法存在于這一法典之外,但這是解法典時代的正常現象。所以,本節的乃至本文的論題是“《民法典》頒布后刑法如何再法典化”。
上海浦東法律咨詢中心 首先要說明的是,《民法典》頒布后,刑法學界一些學者開始關注如何調整刑法典的問題,但大都專注于微觀層面,例如刑事責任年齡的下調問題、高利貸的入罪化問題、網絡虛擬財產的刑法保護問題、個人信息保護的刑民尺度協調問題、胎兒利益保護的刑法體現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