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總承包單位訂立合同要約定工程款周期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要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備查。
勞動法中拖欠員工工資怎么處理
1、通常,單位欠工資,有客觀原因和主觀原因,客觀原因是單位一時資金周轉困難甚至經營不善導致不能按時發工資,這種情況要體諒單位,但是也不是無限度地體諒,單位要確保員工工資為首位考慮要素,確實是無法繼續經營,要考慮如何妥善安置。
2、如果是主觀原因欠工資,如習慣性拖欠或者惡意拖欠,把員工的工資作為一直要挾,或者長期挪用工資用于其他用途,則員工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包括試用期員工)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1)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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