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清償律師講非工程建設領域的一般規定
(一)用人單位清償的情形
1、【通常情況】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清償。
2、【違法發包】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發包給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工資的,該發包單位應當清償,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3、【允許掛靠】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該用人單位應當清償欠薪,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新補充】
4、【合并分立】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時,應當在實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新補充】
5、【被吊銷證照、關閉撤銷解散】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新補充】
6、【非法單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勞動者,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而被拖欠工資的,該單位應當清償
(二)用工單位清償的情形
1、【使用合法勞務派遣】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是用工單位的義務,如果勞務派遣人員被拖欠加班費、績效獎金,用工單位應當清償。
2、【使用非法勞務派遣】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清償欠薪,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新補充】
(三)出資人清償的情形
1、【非法單位的出資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除了該用人單位外,該單位的出資人也有義務清償拖欠的工資。
2、【無限責任企業的出資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新補充】
3、【被吊銷證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企業的主要出資人】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未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的,該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注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