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中,從事運輸業務活動的形式相當普遍。附屬車輛通常以附屬公司的名義投保。那么,車禍發生后,保險理賠應歸誰所有呢?在附屬公司收到索賠后,車主是否應該被退還?上海交通事故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問題。
2018年,張某與某貨運公司簽訂車輛掛靠協議,約定將張某自行購買的貨車掛靠在該公司名下從事營運,掛靠期間為3年,在營運期間保險費用由張某承擔,掛靠公司負責統一辦理車輛保險等事宜。2019年,在該車經營過程中,張某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嚴重損壞。
事發后,掛靠公司向保險公司提報了有關的理賠材料。在此期間張某去修車,并自己支付了修車費,但是卻遲遲沒收到賠償款。張某到保險公司了解后得知,保險公司已經將該車車損理賠款10萬元轉至該掛靠公司名下。
得知這一消息后,張某便找到掛靠公司協商,但掛靠公司稱根據掛靠協議由于保險費是公司給墊付的,不需要返還。經張某多次追要,公司僅給付3、5萬元。無奈之下張某將掛靠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該公司返還保險理賠款及利息,但該公司仍以保險費是公司給墊付為理由不予返還。
在法院關于審理建設過程中,張某對保險費是公司進行墊付這一歷史事實予以認可,但認為社會車輛無論誰投保都是有帳的,要求掛靠公司可以提交證據證明墊付多少保險管理費用。
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進行調查掛靠公司可以提交墊付保險管理費用的明細和有關研究證據,最終只認定了其中的2、5萬元。對其它款項需要根據學生雙方合作協議約定,車輛安全事故發生后張某自行選擇支付成本費用以及維修人員車輛,該車車損理賠款問題就是為車輛損失所支付的款項,應該歸掛靠人所有,掛靠公司的行為能力構成方式不當得利,法院遂判決返還。
其中,對于一個被告沒有按照約定為原告辦理了我國商業銀行保險并繳納了2、5萬元的投保費,原告認為應當將被告代墊的投保費支付給被告,該費用應予扣除。根據不同查明的有關法律事實,法院作為最終通過判決被告掛靠公司返還原告張某4萬元,在此活動期間所產生的利息也一并返還。
最近,我接到一個咨詢電話: 當事人說自己的貨車正在被別人的車撞,人都沒事,但是車要報廢了,那么可以付錢嗎?可見,事實上,交通事故并不一定會造成人身傷害,只是造成的財產有很多,特別是很多。
借車時應注意什么?基于車主將車輛外借發生發展交通安全事故可能我們面臨的法律進行風險,律師建議在出借車輛時注意通過以下幾方面信息:
檢查自己的車輛是否有影響安全的故障,車輛是定期保養的,最基本的,要了解自己的車輛是否通過年檢核實借車人駕照學習信息,看借車人駕照是否合理合法、過期、準駕車型與車輛管理是否能夠符合等;
借車人是否喝酒、酗酒甚至有沒有吸毒的歷史,借車人是否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核實借車人是否成年;存在嚴重安全風險的其他情況。
《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單位不是一個同一人時,發生發展交通安全事故原因造成嚴重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社會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企業承擔經濟賠償法律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自己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保險公司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我們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通過其他國家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進行口頭表達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自己明確設計說明;未作提示學生或者沒有明確具體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提醒大家,《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審理道路發展交通安全事故損害公司賠償案件可以適用相關法律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以及交通工程事故原因造成環境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教育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一個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提供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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