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中國以前我們南京彭宇案的判決傷透了企業所有人的心,沒人敢再去幫摔倒的老人,怕被訛上。今天老師要講的故事進行不同,熱心的姑娘小盧救老人時被車撞成重傷,老人已經死了,司機最后逃了,小盧該找誰賠?上海交通事故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問題。
2018年12月30日,柳州,黃和她23歲的朋友盧在夜晚駕車從柳南區到廣西壯族自治區。凌晨5點左右,他們在大雨中來到了柳河大橋中間,發現一名80歲的老人在橋上被一輛電動汽車撞倒。小呂堅持要黃女士停車,黃女士將小呂放下后的車開走了。呂老人獲救后,被一輛白色汽車撞成創傷性休克,多處受傷,被送往重癥監護室,老人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肇事逃逸的司機開車走了。
人心是熱乎乎的,現實生活卻是血淋淋的。被救的人已經死了,救人的重傷了,誰來承擔社會責任?如何能夠承擔?本文暫不需要考慮這些老人的傷害(先)和死亡(后)誰來擔責,以及中國白色轎車司機可以承擔自己什么工作責任,只重點分析討論小盧救人時所受的傷害誰來擔責。
作為一名好心人,盧先生享有索賠權和索賠權。《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以及他人進行民事權益使自己發展受到嚴重損害的,由人承擔民事主體責任,受益人可以及時給予學生適當補償。
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企業無力承擔民事經濟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能夠給予他們適當補償”。《中華全國人民共和國網絡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我們自己能力受到一定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刑事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相應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一個適當補償”。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社會保障法》[2003]20)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人民民法通則(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華民國第二十二條)也有類似的詳細解釋。
以上是關于見義勇為的規定,見義勇為是指在沒有約定、法定義務的情況下,為了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或免受侵害,而實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損失的行為。見義勇為是一種特殊的無因管理,民法上侵權之債與無因管理之債本是并列的,法律之所以將見義勇為從無因管理中提出來歸入侵權法中,在于這一行為兼具“義”和“勇”的特殊性,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應當給予有義有勇的人充分的保護。
本案小盧大雨中好心救老人,一是企業為了使老人被電瓶車撞到后獲得信息及時進行救助,二是可以防止老人遭受二次事故造成傷害。小盧的行為是否屬于我們上述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典型的見義勇為。
盧有權要求司機和保險公司賠償損失。小呂被一名白色轎車司機撞傷,傷勢嚴重,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有權要求司機承擔侵權責任。可以申請賠償的項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20]第17條規定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醫院膳食補貼、必要的營養費等醫療費用和因失業導致的收入減少。
如果受害者因受傷致殘,受害者為增加其生活需要而發生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補償、殘疾輔助設備費用和受撫養人的生活費用,以及必要的康復費用、護理費用和因康復護理和持續治療而實際發生的后續治療費用,義務人也應作出賠償。同時,魯也可以根據《解釋》第18條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提醒大家,事故涉及的機動車在事故發生時參加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呂,不足部分在商業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造成事故的駕駛員應當賠償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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