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朋友們!今天咱們要聊的話題可有點嚴肅,但又超級重要,那就是家庭暴力。您可別覺得這事兒離自己很遠,其實它可能就藏在一些看似平靜的家庭背后。為了跟家庭暴力說“不”,咱們國家可是有三項厲害的保護措施呢!下面就讓上海離婚律師來給您詳細說道說道。
首先,咱們來聊聊強制報告制度。
要是遭受了家庭暴力的損害,受害人以及他的代理人、近親屬,都能向有關單位去緊急求助,也能向公安機關報案,還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不過對于一些特殊的群體,那可是有強制報告制度的喲!這到底是咋規定的呢?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等這些單位,如果發現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以及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那他們就有義務、有責任向公安機關報案,這可是法定職責,不報案那可不行!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不報案就得承擔法律責任。
以強制報告責任是否需要附加條件為標準,咱們可以把這條規定分成無條件的強制報告責任和附條件的強制報告責任。其中,無條件的強制報告責任針對的是沒有民事能力、限制民事能力的受害人,也就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只要教育、醫療、福利、救助機構發現他們受到了家暴,那就必須得報警。而附條件的強制報告義務針對的受害人是老年人、殘障人士以及重病人,只有在他們因為年老、殘障、重病的原因沒辦法自己報警的時候,救助、福利、醫療、教育機構才必須報警。要是受害人的身體和精神狀況允許他們報警,但是他們自己選擇不報警,那相關機構就免除報警義務。
“但是,對于那些受到家暴的老年人、殘障人士以及重病人,如果是因為被脅迫而不敢或者不愿意報警的,應該規定相關機構有義務報警?!睘樯哆@么說呢?因為就附條件的強制報告責任而言,如果老年人、殘障人士以及重病人因為被脅迫而不敢、不愿意報警,而跟他們聯系密切的救助、福利、醫療機構又不承擔強制報告義務,那怎么能切實有效地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呢?
雖然是由有關機構承擔報警責任,但是違反報告責任的,承擔法律后果的主體可不是機構,而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關于這一點,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一般指的是機構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該是具體接觸到家暴受害人并且在違反報警義務中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機構的管理人員,也可以是機構的一般職工,包括聘任、雇傭的人員。
接下來,咱們說說告誡書。
家庭暴力告誡機制這可是咱們中國特有的,而且還會進一步完善,這可是警方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時候,多出來的一種處理方式,說不定以后就會成為反家暴法的內容之一呢!2013 年 7 月,江蘇省在全國率先建立了家庭暴力告誡機制。這是為了加強對家庭暴力的防治,保護受害人的權益,維護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您猜怎么著?據統計,江蘇南京作為試點城市,一共給 80 多名違法行為人發出了《家庭暴力告誡書》,之后就沒發現有二次家暴的情況。
要是有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機關處理之后,如果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那么公安機關就會對他進行批評教育,同時還能給他出具一個告誡書。
告誡書得記錄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還有不得再實施家庭暴力的警告。而且這個告誡書還能成為人民法院審判家庭暴力案件的證據呢!
最后,咱們講講人身安全保護令。
所謂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就是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危險,就能夠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必須得受理。對于一些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還有因為被強制、被恐嚇沒辦法申請的特殊人,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還能幫忙代為申請。
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必須受理,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在 72 小時內就得做出裁定,是發人身安全保護令還是不發,特殊情況 24 小時內必須做出決定。
對于人身保護令的內容,法律也有規定,比如說停止家庭暴力,規定不得跟蹤、追蹤以及騷擾申請人以及申請人相關的親屬,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當事人的住所等等。
為了保證人 身保護令的執行,法律明確規定,人身保護令是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做出的,人身保護令的執行機關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有關的社會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都得協助執行。法律責任也規定了,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訓誡、進行罰款,也可以進行拘留。這可都是為了制止家暴!
家暴這事兒在現實生活中可不陌生,好多人為了家庭的和諧還有孩子能健康成長,遭遇家暴的時候就忍氣吞聲。但咱可不能這樣,得改變這種想法,遇到家暴就得勇敢地維護自己的權利。要是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那就趕緊咨詢上海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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