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免費咨詢律師 財產性關系到個人的切身利益,面對離婚財產爭奪,更應理性思考。一般而言,夫妻財產可在協議離婚時協商處理。雙方因協議發生爭議或無法達成一致時,只能請求人民法院裁決。夫婦財產分割的規則是什么呢?廣東常正律師事務所王鎮德律師解析。
關于夫妻財產分割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4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除有下列重大理由外,不予支持,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夫妻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權益的,
㈡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一方需要醫治的重大疾病,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5條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個人財產,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6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當事人擁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當事人,贈與人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一方當事人請求判令繼續履行贈與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不動產,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視為只贈與子女一方的,該不動產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動產,可以根據雙方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10條夫妻一方婚前訂立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向銀行貸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將該不動產歸屬于產權登記的當事人,并將尚未歸還的貸款認定為當事人的個人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還貸所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的一方予以補償。
第12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住房,產權屬于一方父母,離婚時,另一方主張分割該住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房時的出資,可視為一項債權。
第14條當事人以登記離婚或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如不能達成協議,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16條夫妻一方以借貸名義,將夫妻共同財產借給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應視為雙方同意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按借貸關系處理。
王鎮德律師補充說:
夫妻之間財產分割的原則。
一是男女平等的原則。離婚財產分割體現了這一原則,即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分配權,并承擔同等的責任;
二、照顧子女及女方利益原則。這種“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給女方一些生活上有特殊需要的財產,如住房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財產,不得列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有利生存,方便生存的原則。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在分割時,應盡可能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的需要,使物品發揮其使用價值。不可分割的財產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的原則分配給一方當事人,分得方當事人應當依照公平原則,根據離婚時的實際情況給予對方當事人相應的補償;
權利不能濫用的原則。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得將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配偶一方所擁有的財產,因共同生活所消耗、毀損、滅失,另一方不予以補償。
夫妻之間財產分割的注意事項。
上海免費咨詢律師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書面形式約定財產歸屬或者口頭約定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分別管理、使用和處分,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離婚時該財產歸各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