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繼承糾紛.婚姻繼承糾紛的含義是什么,有哪些解決辦法?
1.自己談判。
發生繼承糾紛后,有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協商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然后按照約定分割遺產。雖然談判是在爭端各方之間進行的,但必須遵循某些原則:
(1)平等自愿原則。協商不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法律程序,因此這種方法只有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此外,談判后達成的協議必須基于雙方的意愿。
(2)合法性原則。明辨是非是協商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法和政策的規定。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必須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權利,不能以非法處理。
(三)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了達成協議或者自己的利益,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談判將失去其公平性和合理性,因此不受法律保護。
通過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有利于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協商解決完全基于當事人的自愿行為,所以處理后不會傷害到他們之間的家庭紐帶,也有利于糾紛的快速徹底解決。由于繼承糾紛是通過協商解決的,不需要他人調解,也不需要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于協議是由當事人自己協商達成的,爭議可以完全解決。
2.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一個群眾組織。繼承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繼承法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等方式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相互理解,相互讓步,自愿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后,各方應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后,協商不成的,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當事人因繼承發生糾紛后,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離婚前如何保全財產。
1.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蛘呓患{保證金,當事人必須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
2、在防止財產損失方面。
只有當訴訟中的爭議財產有毀損、滅失的危險,或者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可以隱匿、轉移或者變賣其財產時,人民法院才可以依職權決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保全僅限于有爭議的財產。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范圍以當事人有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為限。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為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4.申請法院。
離婚訴訟前的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可以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房地產保全。
人民法院保全不動產和特定動產(如車輛、船舶等)時。),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扣留有關產權證書,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財產。
6、法院裁定財產保全。
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離婚后一方的遺產能否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遺產的劃分應當有利于生產生活的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力。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同所有的方式處置。”
《繼承法》的這一規定表明,分割房屋遺產時應掌握兩個基本原則:一是有利于生產生活需要,即不能強行分割和切斷不可分割的房屋遺產,造成正常生產或生活不便。第二,不損害遺產的效力。房屋本身用于生產、經營或居住。不能因繼承和分割而改變房屋的使用屬性,失去房屋原有的使用價值。
房產的分割不同于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者因為繼承人的實際需要,考慮到繼承人的利益,可以采用以下兩種方式分割房產:
第一種方法是折價補償。一般屬于住宅用戶所有,按照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繼承份額給予折價補償。房屋定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也可以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屋估價標準,并參照當地市場價格確定。
第二種方法是采用分享法,分為分享和分享兩種形式。所謂共有,是指繼承人平等地享有房屋遺產的所有權,不享有任何份額,而共有,是指繼承人按照自己的份額占有房屋遺產,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
上海繼承糾紛 房屋繼承的分割上,最好采用第一種方式,即折價補償,盡可能完全解決房屋繼承糾紛。采用第二種方法應視為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如果貼現方因其經濟能力而無法負擔貼現的款項,必須考慮其他繼承人的利益,常用的方法也可以減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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