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上海起訴離婚家庭律師 如果可以與對方達成一致意見的,那么就選擇協議離婚,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形成離婚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
其次,如果不能協議離婚,可以選擇訴訟離婚。一般來說,是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如果對方離開住所地已經超過一年的,那么作為留守婦女,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也可以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轉、被告張某某于1988年8月16日登記結婚,1989年7月9日生育女兒張某某(已成年)。因經常被張某某打罵,陳某轉曾于1989年起訴離婚,張某某當庭承認錯誤保證不再施暴后,陳某轉撤訴。此后,張某某未有改變,依然要求陳某轉事事服從。稍不順從,輕則辱罵威脅,重則拳腳相加。2012年5月14日,張某某認為陳某轉未將其衣服洗凈,辱罵陳某轉并命令其重洗。陳某轉不肯,張某某即毆打陳某轉。女兒張某某在阻攔過程中也被打傷。2012年5月17日,陳某轉起訴離婚。被告張某某答辯稱雙方只是一般夫妻糾紛,保證以后不再毆打陳某轉。庭審中,張某某仍態度粗暴,辱罵陳某轉,又堅決不同意離婚。
(二)裁判結果上海起訴離婚家庭律師
法院經審理認為,家庭暴力是婚姻關系中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法院查明事實說明,張某某給陳某轉規定了很多不成文家規,如所洗衣服必須讓張某某滿意、挨罵不許還嘴、挨打后不許告訴他人等。張某某對陳某轉的控制還可見于其訴訟中的表現,如在答辯狀中表示道歉并保證不再毆打陳某轉,但在庭審中卻對陳某轉進行威脅、指責、貶損,顯見其無誠意和不思悔改。遂判決準許陳某轉與張某某離婚。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一審宣判前,法院依陳某轉申請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張某某毆打、威脅、跟蹤、騷擾陳某轉及女兒張某某。裁定有效期六個月,經跟蹤回訪確認,張某某未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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