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協商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的協議或意見。離婚協議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應當規定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協商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第3項,《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因此,我國法律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對此,《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這是其中之一。其次,就書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數據電子文件(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式表達內容的形式。但對于離婚協議,書面形式應該只指離婚協議,不應該包括信件,更不應該包括數據電子文件,尤其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是登記離婚必備的法律文件,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而審查應當以離婚協議的形式完全符合離婚協議的要求。
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來看,包括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三個主要內容。其中,自愿離婚是指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監護權,另一方支付監護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的行使和保障;財產和債務處理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如何分割共同財產,如何償還共同債務。
根據以上三個主要內容,離婚協議的性質應該是混合合同的性質,其中自愿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是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財產和債務處理是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