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個先到來。如果一個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去世,他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嗎?這里相關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上海股權糾紛律師對此進行分析解讀。
依據公司法劃定,在公司自然人股東去世后,除非公司章程還有商定,其正當繼承人能夠繼承股東資格。這種繼承,無須公司過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
依據注冊資源來源的準繩,外國人承繼內資公司股權不轉變公司的注冊資源來源地,不致使公司的性質變更為外商投資公司,是以,該公司股東的變換毋庸外資審批機構的審批。在正當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后,公司有義務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一、股東資歷繼承的要件
《公司法》第76條劃定:“自然人股東去世后,其正當繼承人能夠承繼股東資歷;然則,公司章程還有規定的除外。”這為死亡股東的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提供了法律依據。
我國公司法劃定自然人股東的正當繼承人能夠承繼股東資歷首要基于兩點思量:一是股東身份即股東資歷是基于股東財產權而發生的,普通來講其身份權應該隨其財產權一起讓渡;二是考慮到被繼承人作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曾作出進獻,其身后如無遺言另作部署,由其法定繼承人承繼其股東資歷有合理性,也吻合我國傳統。依據該條,股東資歷的承繼是一種當然承繼,在產生股權承繼的情況下,繼承人只需要證實其為被繼承人的正當繼承人,而被繼承人是公司股東即可。除非其余股東可以或許證實公司章程有消除或限定承繼產生時新股東的加入時,繼承人方不克不及主動獲得股東資歷。是以,在審理股權繼承糾紛案件中,股東資格是否能夠繼承,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性條款。如果公司章程限制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則股東的資格不能被繼承,但是股權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可以被繼承。在訴訟中,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東往往主張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資合性的雙重性質,繼承人要想成為公司的股東,須經公司過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方可,對于當事人的此種抗辯,法院一般不予認可。
二、外國人承繼內資公司股權不轉變公司的性質
外國人承繼內資公司股權不轉變公司注冊資源來源地,不轉變公司資源的方式,該公司仍為內資公司。《對于本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劃定》第55條劃定:“境內公司的自然人股東變換國籍的,不轉變該公司的企業性質”,是以,外國人承繼內資公司股權,其實不轉變該公司注冊資金來源地,因此,公司的性質仍為內資公司,公司股東的變更無須外商投資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手續。
三、判令公司為新股東辦理股權變換掛號手續
在股權承繼膠葛中,惹起膠葛的緣故緣由經常在于公司抑或公司的其他股東不愿意公司股東的合法繼承人成為公司的股東,因此拒絕為其辦理相應的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依據《公司掛號治理條例》第34條的劃定,“無限義務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去世后,其正當繼承人承繼股東資歷的,公司應該按照前款劃定請求變換掛號”。是以,在公司謝絕為新股東辦理股權變換登記手續時,法院可以判令公司履行這種義務。依法繼承公司被繼承人的股東資格的情況下,公司有義務協助新股東辦理一切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的記載以及向相應的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等。
【風險提醒】
依據《公司法》劃定,在公司自然人股東去世后,除非公司章程還有商定,其正當繼承人能夠承繼股東資歷。依據注冊資源來源的準繩,外國人承繼內資公司股權不改變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地,不導致公司的性質變更為外商投資公司,因此,該公司股東的變更無須外資審批機構的審批。
《公司法》第76條賦予了自然人股東的正當繼承人在其去世后能夠承繼股東資歷的權力。然則,因為我國是實施外資羈系的國度,本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舉行投資需經響應的行政審批和掛號手續。關于外國人承繼內資公司的股權,是不是改變公司的性質,是否須經行政部門的審批,公司法以及相應的外商投資立法對此未做出明確規定。在外國人繼承內資公司股權糾紛案件中,能否繼承應根據出資來源地進行判斷,而非根據股東的國籍進行判斷。
以上就是上海股權糾紛律師對于公司自然人股東去世后,其法定繼承人能否繼承股權的法律內容總結。如果您也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上海股權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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