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行公司制的時間短,《公司法》的出臺由于受到時代的限制并不完善,造成在實踐中可操作性差,在公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董事會違反自己的職責作出諸如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決議損害股東和公司的合法權益現象,為了防止公司運作中侵犯中小股東權利,確實采取有效措施強化保護,讓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獲得最佳投資利益的同時,也獲得最佳保障。筆者從股東訴權方面來談中小股東權利的保護,探討和完善我國公司法對中小股東權利的保護制度。
一、股東對有瑕疵的股東會決議的訴權
有瑕疵的股東會決議是指多數派大股東 違反其應負的誠實義務,濫用其表決權,因此而形成的股東會決議即存有瑕疵。⑴對于有瑕疵的股東會決議,許多國家公司法為保護處于弱者地位的中小股東,當股東會決議通過但存在程序上或內容上違反法律或章程規定時,往往賦予中小股東提起撤銷決議之訴或確認決議無效之訴,以求得各股東間的利益均衡。為了充分理解這種訴訟,我們先來了解多數派股東的誠實義務是什么。 分配股權,上海分配股權律師,上海股權糾紛律師
多數派股東的誠實義務在英美法系被稱為控股股東的信義義務,來源于英美國家的司法實踐。1843年英國樞密院的一個著名判例“福斯訴哈波特爾”案中產生了福斯—哈波特爾規則,該規則被后世學者,稱為“公司事務的多數決原則”,也稱為“不受司法干預原則”。依照這種原則意味著誰控制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半數上的投票權誰就掌握公司事務的決定權,少數派股東原則上必須接受大多數人的決定,也須承認公司社團成員的大多數合法地享有控制權乃商事生活的現實。嚴格貫徹這一原則往往造成兩種不公正的后果:1、在閉瑣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中,經營董事同時也是公司的大股東,他可以通過行使經營權來自由決定公司業務,也可以通過控制公司股東會的決議權來批準或追認他作為董事所做的任何交易,而少數派股東的利益就很難得到保障。如:以提高經營董事報酬的方式把公司的利潤轉歸自己所有。2、在控股公司、母公司與其非全資子公司的關系中,子公司中的經營董事通常是控股公司或母公司派來的代表,他們往往受其控股公司的指使從事公司集團之間的交易,而交易價格往往是依照對控股公司有利的方式確定,這樣勢必會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子公司的獨立地位喪失,并且傷害小股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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