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社會很多人在城市打拼多年后,都會懷念兒時農村耕作的悠閑生活。那么,如果你是城市戶口,能否通過遺贈的方式得到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嗎?上海房產繼承律師為您進行實際案例分析。
王老伯是一個村子的村民。村里有宅基地,地上有三間北屋。王老伯有個好朋友李燦(城鎮戶口),經常到村里看望王老伯,表達對鄉下農村生活的向往。若干年后,王老伯立下遺囑,死后將自己在村里的三套房子和北房都給了李燦。那么,李燦根據遺贈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自然人企業可以通過立遺囑將個人信息財產贈予一個國家、集體活動或者其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此條法律規定了遺贈制度。簡單說,遺贈就是被繼承人需要采用訂立遺囑的方式,將其作為個人自身合法財產于死后贈送法定繼承人以外更多的人。所謂中國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指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所列的繼承人,即遺產能夠按照研究下列順序繼承:第一時間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部分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我國開始后,由第一選擇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世界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上面也是我們學生了解到,城鎮居民戶籍人口子女教育可以得到繼承方面取得這些房屋土地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那么這個城鎮農村戶籍的非親緣關系人,是否能提供依據遺贈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呢?答案是否定的。
雖然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但這只是對宅基地上基于血緣關系的房屋流轉的一種特殊認識。 這并不意味著沒有親屬關系的人可以通過遺產合法獲得宅基地上的房子。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較強的個人依賴性,這是為農民提供基本的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實現居民擁有自己住房的目標。 因此,為避免農村房地產資源的損失,不具有村集體成員身份的非親屬不得通過遺贈取得農村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在眾多的子女中,有的還是與父母同一個農民家庭,如果不分別獲得新的宅基地,就不能主張宅基地的使用權。
王老伯有兩個兒子,王大力和王小強。王大力早年在城市工作,獲得了城市戶口。王小強一直在家務農,屬于農業戶口,與王老伯夫婦是一家人,長期在一起生活,但村里一直沒有給新的宅基地。王老伯死后,王粲大理繼承了他家鄉的宅基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資源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農村發展村民一戶只能自己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使用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規定的標準。”該規定即我們現在常說的“一戶一宅”。由于我國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通過資格管理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而戶內人口結構由于生老病死、婚喪嫁娶等情況,往往都是處于流變過程之中。在部分年長幼兒家庭社會成員死亡后,由于該戶尚存,宅基地使用權應當由剩余戶內成員可以繼續享有,原則上此時學生并不影響存在一些宅基地的繼承這些問題。因此,在上述分析案例中,王小強是農業戶籍,與父母之間共同居住在該宅院,且未另分得新的宅基地,故其作為該院落宅基地剩余的戶內成員,有權選擇繼續享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此時宅基地使用權并不容易發生文化繼承的問題。對于一個地上房屋的繼承,由于中國房的一體設計原則,在宅基地使用權繼續由戶內成員能夠享有的情況下,其他地區城鎮居民戶籍繼承人只能就地上房屋的折算風險價值理論主張學習繼承。故王大力可對王老伯遺留的房屋折算價值體系予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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