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合同文書之一,因此,我們對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解是很有必要的,那么,未依法登記立案的租賃合同什么時候生效?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關法律知識,上海房產糾紛律師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例規定應該辦理同意、登記等手續見效的,按照其規定。” 《合同法說明一》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例規定條約應該辦理同意手續,或許辦理同意、登記等手續才見效,在一審法庭申辯閉幕前當事人仍未辦理同意手續的,或許仍未辦理同意、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該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并未規定登記后才生效,因此,合同生效的時間原則上不受登記備案時間的影響。
然則,《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條約的效能能夠商定附前提。附見效前提的條約,自前提成就時生效。……”如果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約定了以登記備案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那么,就應當自登記備案手續辦理之后合同才生效。
然則,《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商議同等,能夠變換條約。”這是對于協議變換條約的規定。屋宇租賃條約當事人之間對于條約見效時候的前提(附見效前提)的商定,也能夠由條約當事人協議變換。所謂的協議變換,即當事人以一個新的協議(行動的或許書面的)轉變之前協議(口頭的或者書面的)的約定。法律對于協議變更不允許以默示的方式作出,但是法律承認以行為的方式作出的變更,即參照《合同法》第三十七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關于合同成立的規定,如果租賃合同當事人雖然約定了租賃合同自登記備案之日起生效,但是在登記備案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視為合同已經生效。
對此,《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城鎮屋宇租賃條約糾紛案件詳細使用法律多少問題的說明》第四條第二款【當事人商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也作出了相同的明確的規定。
大家閱讀到這里相信已經對上述的相關規定已經有所了解,其實問題本身是很簡單的,相信你對此已有基本的認識,如果你對上述文章中的敘述或者其他的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上海房產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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