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解除合同案,上海解除合同案件律師,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費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以上法律規定的含義有三點:
1、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
2、經催告后過了三個月,開發商仍然沒有交房的,購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權。就是說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第一開發商延遲交房;第二經過催告;第三催告后滿三個月仍未交房。
3、購房者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后開始,一年后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了解除權(當然以其它理由如嚴重質量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并且,如果在購房者取得解除權后,開發商有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的,則解除權的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以上規定中,兩個催告和兩個三個月的規定應當區分清楚,一為購房者催告開發商交房,一為開發商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一為購房者催告后經過三個月取得解除權,一為開發商催告后購房者的解除權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鑒于以上的規定,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準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后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采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后可解除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
催告最好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在沒有催告的情況下,開發商長期拖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依合同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是不可以的,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房地產咨詢,是指有關機構為房地產活動的當事人提供房地產信息、技術、政策法規等方面服務的活動。如公民之間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要向有關機構咨詢有關租金及國家和地方政策法規的具體要求等方面的情況;如房地產開發商要向有關機構咨詢地價、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條件與出讓方式、待出讓地塊的具體情況等。此外,房地產咨詢機構還可以從事編制房地產投資可行性報告、招商、促銷與培訓等方面的工作。
房地產評估,是指房地產專業估價人員,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則,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科學的方法,并結合估價經驗與對影響房地產價格的因素的分析,對房地產的真實、客觀、合理的價格所作出的估價、推測與判斷。無論是房地產的買賣、交換、租賃入股、抵押貸款、征用賠償、課稅、保險、典當、糾紛處理,還是企業合資、合作、承包經營、股份制改組、兼并、分割、破產清算,以及房地產管理和會計成本分析等,都需要房地產估價。房地產評估是房地產開發經營全過程中一項必不可少的基礎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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