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個典型的債權轉讓糾紛案件,糾紛的焦點是債權轉讓是否成立,原債務人的債務是否清償。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其在合同項下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理論上,合同義務的轉移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上,合同義務的轉移包括兩種情形,債務的承擔,是指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約定將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的合同地位成為合同當事人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接下來就由上海債權債務律師為您講解債權轉讓糾紛案件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案情簡介
1、2002年4月,胡陽夫婦二人向龍海公司借款5萬元,并發出了一張欠條。2003年3月,楊要求龍海公司將5萬元債務轉移給負責歸還的第三人林某,林某也向龍海公司發出了5萬元貸款的通知,同日,林某歸還了龍海公司本金1萬元,利息4800元。但是楊并沒有收回原來的欠條。在林某未能歸還剩余貸款后,龍海公司起訴胡,要求楊某歸還4萬元貸款和利息。
2、一種社會意見可以認為,龍海房地產公司進行同意我們將此作為債務轉讓給林某,收下了林某出具的新的5萬元借條,并收到過林某歸還的1萬元本金和4800元利息,債務企業轉讓技術已經開始成立。龍海公司發展取得了向林某主張5萬元以及債權的權利,同時律師失去了再向胡某、楊某主張原債權的權利。第二意見認為,雙方未書面辦理債權轉讓手續,胡、楊未從龍海公司收回原借據,無法確定債權轉讓關系是否成立。龍海公司仍有權向胡先生和楊先生主張原債權。第三種觀點認為,雖然當事人沒有通過書面轉讓債務,但龍海公司接受了LIN發放的貸款和部分還款,建立了債務轉讓關系。由于楊沒有收回欠條原件,本案屬于合同義務轉讓的一部分,龍海公司仍然享有對胡某的權利,楊主張原始債權人的權利。
二、法律解讀
1、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了合同義務的兩種轉移形式。第一種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即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方之間關于轉讓債務的協議,原始債務人與原始合同關系由第三方代替原始債務人承擔所有債務。它通常被稱為“債務免除”。其次,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合同義務,通常稱為“債務承諾并存”,是指原債務人并未脫離原合同關系,而是由第三人進入合同關系,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同一債權人的合同義務。無論合同債務的全部或部分轉讓,都必須有轉讓債務的約定,且轉讓債務的約定必須經債權人同意才能生效。這是因為債務作為一項義務必須由債務人履行,而履行合同義務直接關系到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在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債務的轉讓應當由債權人約定。
2、如何確定債權轉讓是否成立以及債權轉讓的類型,關鍵應該看當事人的協議,看當事人是否同意。本案雙方當事人沒有就債務轉讓達成書面協議,雙方當事人表達的意圖也不十分明確,因此增加了查明本案的難度。
3、龍海公司可以接受林某的借條和歸還的部分進行本息,究竟是債務風險承擔,還是對于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資金轉移自己是否能夠成立。筆者研究認為,林某出具借條、龍海公司需要接受林某的借條,就證明通過雙方建立了一個合同管理關系,存在技術轉讓合同法律義務教育關系,林某由此發展成為經濟合同的當事人。因此,林某出具借條和歸還的部分本息不符合第三人代為履行的特點,本案應為債務能力承擔,適用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對債務資本轉移以及是否有效成立相關問題,第二種意見的人認為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并未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無法直接認定債務轉讓關系國家成立。筆者不同意此觀點。從債權人與第三人的關系方面來看,龍海公司員工接受林某的借條和歸還的部分本息,應當分析認為如果當事人達成了一種協議。從債務人的角度來講,債務人對上述這些債務轉移也無任何異議,故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當事人一方生活已經不能履行社會主要工作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的規定,認定債務轉讓成立,更加具有符合這個案件的實際使用情況。不過,值得律師注意的是,債務轉讓成立與免除原債務人的債務責任承擔并不是同一回事情。
4、然后龍海公司接受林的借據和部分歸還的本息,是否意味著放棄對胡陽的追索權。筆者認為,上述行為當然不能證明龍海公司又放棄了對胡、楊原債權的請求權。從債權人的角度來看,龍海公司為了更好地實現債權,接受了林的貸款。在債務人不脫離原債務關系的前提下,增加第三人承擔債務,他與原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可以更好地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如果原債務人是否繼續承擔債務的約定不明確,未經債權人同意,視為債務人脫離了原債務關系,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符合債權人簽訂債務轉讓協議的目的。
從債務人的角度來看,楊致遠在出具借據后沒有明確聲明不再承擔還款責任,楊致遠沒有從龍海收回原借據。或要求被申請人出具證明,證明原貸款已清償,其行為也反映其繼續承擔債務的意愿。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達成的債務轉讓協議應是合同義務的部分轉讓,即“共存債務承擔”,而不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豁免債務承擔”)。即胡、楊未脫離原有的債務關系,第三人林與胡、楊共同承擔對龍海的債務關系。因此,胡陽不能原諒這筆債務。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其全部或者部分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作為一種債務,必須由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人利益的實現。以上就是上海債權債務律師為您講解債權轉讓糾紛案件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債權債務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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