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轉讓全部還是部分合同義務,都必須有轉讓債務的協議,且該協議必須經債權人同意,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生效。這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必須由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人利益的實現。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債務的轉讓應經債權人同意。根據法律,債務人可以轉讓債務,但必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在轉讓債務時,應注意下列問題,接下來就由上海債務律師為您講解轉讓債務注意事項及規則是什么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轉讓債務注意事項
1、債權轉讓時應當取得債權人批準的書面文件。《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未經債權人同意,債務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在簽訂債務轉讓協議的過程中,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并出具書面文件作為同意轉讓的證據。
2、新債務人企業具有中國有關抗辯權。抗辯權是能夠阻止他人要求一定報酬的權利,抗辯權主要針對請求權,其效力是阻止請求權的效果。抗辯權是以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為基礎的,債權轉讓生效后,新債務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債權債務的一方。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自然可以主張。
3、新債務人企業應當積極承擔與主債務履行有關的從債務。從債務與主債務掛鉤,主債務轉讓時,從債務一般會隨之轉讓,因為從債務不能離開主債務而獨立存在,但有兩種情況需要注意:專屬于債務人本身地從債務不能隨主債務的轉讓而轉讓;被擔保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轉讓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部分債權轉讓需辦理相關手續。《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權利轉讓或者義務轉讓應當辦理核準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法律規定債權轉讓必須經核準后方可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履行相應手續的,債權轉讓無效。
二、債務進行轉讓的法律制度規定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其在合同項下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所謂企業合同管理義務的轉移,指基于相關當事人通過協議或法律制度規定,債務人移轉債務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地位已經成為新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政府債務的現象。
1、本條規定的合同債務移轉制度是當事人約定的債務移轉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債務是可轉移的,必須由當事人可以親自履行的債務問題不能通過轉移;
(2)債權人同意是約定債權轉讓的必要條件;
(3)建立新的契約關系,消除轉讓前的契約關系,建立轉讓后的契約關系;
(4)合同主體發生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
2、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進行合同管理義務轉移企業來說,又包含著兩種不同形態:
(1)所有合同義務的轉讓,即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由第三人代替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脫離原合同關系。通常被稱為“債務承擔免責聲明”;
(2)將合同義務的一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一般稱為“并發責任”,是指原債務人不脫離原合同關系,而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同一債權人的合同義務。
債權債務的轉讓的一個國家法律制度限制是,如果沒有法律政策法規相關規定轉讓權利或轉移義務教育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當事人之間必須通過辦理批準.登記,典型的例子如,中外合資公司企業經濟合同中投資環境權益的轉讓,須經雙方的同意,并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縣級以上中國人民對于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門需要利用網絡貸款或向企業.個人集資建成的國道收費權的轉讓,必須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批準方生效,等等。當事人應注意我們這一問題法律限制。以上就是上海債務律師為您講解轉讓債務注意事項及規則是什么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債務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上海債務律師支招:無力償還債務 | 債務清欠中如何處理訴訟時效問題 |
民事債務糾紛中擔保問題的處理策 | 債務追討過程中如何保護個人隱私 |
上海債務律師詳解:借款擔保合同 | 民事債務糾紛的多元解決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