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接下來就由上海債權債務律師為您講解債權債務的轉讓應注意哪些風險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債權債務轉讓以及如何正確處理
1、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情況下,債權人通過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全部或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轉讓不對債務人生效。只要履行了通知義務(通知義務的履行方式可以是書面的或口頭的),就不需要債務人的同意。
2、債務人的同意不是這種轉讓具有法律效力的先決條件。如果在新的合伙人進行加盟前告知其具體企業合作經濟事項的當前發展情況(比如通過負債等)后,合伙人仍表示自己愿意“有難同當”,堅持入伙。他成為合法合伙人,受法律約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伙企業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約定以自有財產清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人償還超過應負債額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因此,知情自愿入伙的,必須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債權轉讓需要我們注意自己什么風險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相關的從權利,但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本人的除外;
3、債務人沒有接到企業債權進行轉讓系統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在轉讓債權之前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三、轉移債務應注意哪些風險
1、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2、債務人進行轉移農村義務的,新債務人企業可以通過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次級債務,但次級債務歸原債務人獨占的除外。
四、防范措施
1、訂立債權人擔保條款,例如:債權人清楚說明合約下的債權人權利不受任何第三者主張,權利不受限制,債權人在簽署合約前并未與第三者簽訂轉讓合約,以及規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2、雙方共同將《債權轉讓通知書》發送給債務人簽字,或通過公證郵件將《轉讓通知書》發送給債務人。
共同發展擬定企業債權進行轉讓系統通知回執的內容以及格式,載明:“債務人于×年×月×日收到其他債權人×××將××(內容及金額)的債權讓與受讓人×××的債權資產轉讓方式通知,債務人聲明,在簽收本通知回執日之前,沒有自己收到公司債權人將相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通知。”據此研究證明本受讓人受讓的債權形式通知工作時間學習在先,同時也可避免由于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以上就是上海債權債務律師為您講解債權債務的轉讓應注意哪些風險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債權債務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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