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判決或調解作出以前,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被告給付原告一定數額的財物或為一定行為,以擺脫原告生活、生產經營中的暫時困境的一種制度。
申請先予執行是您的權利,但只有當您的申請同時符合下面兩個條件時,法院才會做出先予執行的裁定,移轉執行庭執行: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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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另外,您還需注意,只有下面幾類案件,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法院才有可能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此處的情況緊急,主要指以下四種情況:(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3)需要立即返還用于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貨款的;(4)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在保護您的權利的同時,法律也須顧及對方當事人的權利保護。所以民事訴訟法規定,在您申請先予執行時,法院可以要求您提供擔保,防止先予執行錯誤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無法彌補。這時,您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您的申請。如果將來您輸了官司,就應當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并賠償對方當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所以,您提出先予執行申請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