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發展農村社會流行著“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的說法,意思是嫁出去的女兒,就與娘家沒什么關系了,也不再可以享受娘家所在地的任何一個權利。尤其在我們遇到征地拆遷時,矛盾問題尤為重要凸顯,有些國家地方村委會以“村民自治”否定出嫁女的各項基本權利保障義務。那“出嫁女”到底在征遷中享受學習哪些信息權利呢?下面來看看楊浦動遷律師工作總結分析不同學生情況的說明。
1,婚后戶口未遷出。
在這種情況下,已婚婦女和其他村民可以得到同樣的土地征用補償。雖然婦女已經結婚,但在新居中沒有獲得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已婚婦女”原村集體無法收回原來的承包土地,因此“已婚婦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權,面對土地征收可以依法獲得補償。
2.結婚后,戶口遷入小城鎮。
此種情形下出嫁女也有權可以取得征地補償款。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中國農村地區土地管理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嚴格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利用承包企業經營權或者法律允許其依法需要進行分析土地資源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傳統小城鎮經濟健康教育發展的若干不同意見 》(中發〔2000〕11號)精神,鼓勵和支持小城鎮環境建設,該文件沒有特別研究指出:對進鎮落戶的農民。可根據學生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在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下我們作為“出嫁女”當然有權獲得一些相應的征地拆遷補償費。
結婚后,戶口遷往大城市
在這種情況下,已婚婦女的戶籍已經與原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離,根據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當事人應當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已婚婦女”失去了原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當然不能分割為土地征收補償。
4.結婚后,戶口遷入其他村。
此種發展情況也需要進行區別就是對待,如果沒有戶籍遷出,但出嫁女在婆家并未能夠取得新的土地管理承包企業經營權,而原來我們村子的土地利用承包經營權還保留(耕地承包經營權一般是30年不變,有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之說)。此種情況下“出嫁女”在遇到征地時候教師可以通過獲得一個相應補償款;如果出嫁女戶口從娘家遷出,且在婆家已經無法取得新的土地工程承包經營權,此種情況下學生喪失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遇到征地補償這個時候他們當然也是不能為了取得具有相應的征地拆遷補償款。
因此,男女平等,婦女的合法權益當然受法律保護。 “已婚婦女”有權將戶籍留在原籍地或遷出。楊浦動遷律師認為出嫁女是否享受拆遷補償的好處,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①“村民資格”,即只要在村內辦理戶籍,履行村民的主要義務;② 男女平等,受法律保護;③ 分配方案的制定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沖突。 村委會或村集體通過的《村規民約》不得與中國的法律法規相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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