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患者胡先生(49歲)因交通事故受傷被送往縣中醫院搶救治療。醫院診斷為:閉合性腹部損傷、腹腔積液、腹腔器官損傷?左轉子間骨折、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閉合性顱腦損傷、硬膜外血腫等。在治療過程中,醫院解釋了患者的病情和醫療措施以及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的醫療風險。家屬同意并在《開腹探查、脾切除手術知情同意書》、《導尿治療同意書》、《輸血治療同意書》中簽字。入院一小時后,家屬要求出院到上級醫院治療,并在《自動出院通知書》中簽字。
在轉院過程中,患者突然出現抽搐等癥狀,于是轉到ICU進行搶救治療,搶救后當晚無效死亡。交警大隊委托尸檢后,司法鑒定中心在患者死亡10天后出具鑒定意見,認為患者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患者胸部閉合性損傷,心臟破裂。患者被保險人員在乙級醫院一次性休克死亡后被判處投保,患者死亡。當患者家屬根據《人民調解協議》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以患者已獲得交通事故責任賠償為由拒絕索賠,縣中醫院也拒絕索賠。患者根據《人民調解協議》向醫院提起訴訟,要求縣中醫院支付賠償金23.1萬元。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尸檢報告,死亡結果的直接原因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表明醫院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的診斷和治療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醫療損害責任為過錯責任,患者提供的人民調解協議不能證明醫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相關診療規范;雖然雙方達成人民調解協議,但縣中醫藥醫院對診療行為與死亡結果有重大誤解,人民調解協議可撤銷。判決駁回了患者的訴訟請求。
患者拒絕接受提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在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下,雙方簽署了人民調解協議,基于雙方自愿簽署的協議,表達雙方的真實意圖,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審法院認為,調解協議存在重大誤解,可以撤銷。因此,應糾正拒絕患者的不當訴訟請求。原判決撤銷,縣中醫院一次性支付患者死亡賠償23.1萬元。
上海專業醫療律師解析
解決醫療糾紛的法律途徑包括雙方自愿協商、申請人民調解、申請行政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當事人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經審查確認調解協議的有效性后,一方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協議內容有錯誤理解,使意義與其內在效果不一致的情況。
《民法典》規定,有重大誤解、一方欺詐、第三方脅迫、明顯不公平等情況,或者自知道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撤銷。但是,有權要求人民法院自知道或者重大誤解之日起一年內。在本案中,醫患雙方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調解下簽署了人民調解協議,協議內容沒有附加如果患者獲得機動車道路交通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免除縣中醫院支付義務的附加條件,縣中醫院處理了自己行為的后果。
在得知患者在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獲得賠償后,由于調解協議存在重大誤解,與法律的重大誤解不一致,也與人民調解協議的意義不一致,已超過一年,因此沒有得到二審法院的支持。交通事故責任訴訟和醫療損害訴訟屬于兩種不同的訴訟,前者基于交通事故的事實,肇事者和保險公司應當對交通事故造成的原發性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后者基于醫生的診斷和治療過錯和損害后果,應當對過錯醫療行為造成的醫療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交通事故賠償與醫療損害責任賠償沒有沖突。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國目前的侵權責任賠償適用于損失填補原則,受害者不能因侵權而獲得意想不到的收入,即不能獲得雙重賠償。本案的核心是,患者要求縣中醫院履行《人民調解協議》中的協議,屬于要求履行調解協議的訴訟,而不是侵權責任的訴訟。因此,不同的原因對案件結果有不同的影響。
此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和醫療損害責任保險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性質,保險的責任形式也不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是由保險人直接損害或財產合同的。醫療損害責任保險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或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造成人身損害或者其他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險的主要方式,目的是幫助醫療機構分擔醫療風險,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的具體賠償內容,對兩者具有約束力,不得對抗第三方。因此,保險公司拒絕賠償,不能成為縣中醫藥醫院拒絕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原因。上海專業醫療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