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規定,劣藥處理,上海劣藥處理律師,上海醫療事故糾紛律師 禁止生產、銷售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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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蛔⒚骰蛘吒纳a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ㄋ模┲苯咏佑|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ㄎ澹┥米蕴砑又珓?、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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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病歷復制、封存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三個,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二是《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三是《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61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侵權責任法》第61條的規定較原則,第一款對復制內容作了列舉性規定,一般認為這是指客觀性病歷,也有人認為這是等外列舉,包括所有病歷。第二款則規定了“應患者要求復制”的原則,但對復制時間沒規定。不過根據“應要求復制”的常識性理解,此處對病歷復制時間應無限制,也就是只要患者提出要求,醫療機構就應當隨時復制已經完成的病歷。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19條對病歷復制的內容作了與《侵權責任法》第61條大致相同的規定,但列舉細目更科學些,共包括14項,計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而《侵權責任法》僅列舉了8項。當然我在下文會說明,另外在前面也說過,這種列舉其實沒有法律意義。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21條對復制時間作了比《侵權責任法》更細致的規定:“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和《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申請人要求復制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復制,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復制。”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劣藥處理,上海劣藥處理律師,上海醫療事故糾紛律師 第26條則對病歷封存作了如下規定:“封存后病歷的原件可以繼續記錄和使用。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和《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師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封存。”
可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對病歷的復制和封存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是一致的,也采納了我前面提到的常識性規范,即病歷的復制和封存是根據患者的要求而隨時進行的,并不是要等到出院后才能復制,更不是要等到出院后三個工作日才能復制或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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