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組織者和參與者可以區分主從犯。一般認為,根據《關于處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首先,傳銷組織的實際控制人、發起人、策劃人和操縱者屬于主犯。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告訴您相關的情況。
這部分人在傳銷活動中的發起、決定作用,一般也是非法收入的最大受益者,分工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其次,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和培訓責任的人員屬于助手角色。傳銷工作在傳銷活動的建立和發展中起著次要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可替代性,這與實際的控制人、發起者和計劃者有明顯的不同。一般來說,它可以看作是一個附件。
十年,刑期是五年以上,還是五年以下?《刑法》第二第三百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構成一個組織、領導進行傳銷犯罪活動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研究或者對于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發展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換句話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情節嚴重”的認定是以司法解釋為標準的。《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標準,視為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
(一)組織或者領導的傳銷活動參與人數累計超過一百二十人;
(二)直接或者間接從傳銷活動參與人收受金額超過二百萬元、五十萬元的;
(三)組織或者領導傳銷活動受到刑事處罰的;或者在一年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傳銷活動的60人以上的,受到行政處分;
(四)造成傳銷活動參與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刑法》第180條主要規定內幕交易罪。犯罪主體的用語是“知悉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證券法》第五十一條和《期貨交易條例》第八十五條第十二條列示內幕交易主體。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就處理內幕交易和披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了解釋(以下簡稱《內幕交易司法解釋》) ,《刑法》第180條的主體表述進一步細分為以下幾個表格,以供理解:
(一)《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人員;
(二)《期貨交易規則》第八十五條第十二款規定的人員。
《證券法》第51條(2019年):
(一)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財務管理工作人員,公司的實際成本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工程管理會計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成本控制的公司發展及其董事、監事、高級財務管理工作人員;
(四)因其在公司的職位或與公司的業務往來而能夠獲得公司內幕消息的人;
(五)上市公司的收購人或者主要資產交易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因職務、工作我們可以通過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活動場所、證券投資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社會機構的有關研究人員;
(七)因職責、工作可以通過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企業管理研究機構進行工作人員;
(八)有關主管當局及監管機構的職員,因其法定職責而能取得與證券發行或買賣或上市公司管理、收購及重大資產交易有關的內幕資料;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直銷與傳銷的區別是有無入門費。傳銷收取入門費、會員費之類的,形式發展變化豐富多樣,收入作為主要數據來源入門費、會員費。直銷公司則沒有,直銷公司技術及其影響員工的收入信息來源問題主要包括來自社會真實存在產品的銷售。有無經營活動實質產品設計或者提供服務。
傳銷公司可以依托的產品是無價值但價格高的產品。而直銷企業的產品標價則物有所值。產品功能是否合理合法流通。傳銷產品根本原因沒有在市場中流通或者通過銷售,銷售業務產品只是為了一個“幌子”,收益分析主要也來自入門費或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繳納的費用。
直銷則要求產品基本要求教學質量控制以及金融市場對于銷售都好。有無退貨等相關法律保障國家制度。傳銷的產品成本一般都無法退換。直銷都有自己完善的購貨保障。人員專業結構呈“金字塔”式。以拉人頭來實現資源獲取投資收益的傳銷公司。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提醒您,在銷售部門人員的結構上往往呈現為“金字塔”式,直銷企業在收益上表現為“多勞多得”。有無正式、正規的店鋪經營。有無店鋪是我國目前市場上區分非法傳銷和直銷的一個更加直觀區別。當然,也有研究利用店鋪洗白而從事非法傳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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