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沒有被司法機關發現,或者犯罪嫌疑人雖然被發現,但沒有被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主動或者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首的事實。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自首有哪些法律規定?
1.《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問題以后進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知識分子,可以從輕或者企業減輕經濟處罰。其中,犯罪行為較輕的,可以通過免除處罰。
2.已經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認其他不受司法機關控制的犯罪的,視為自首。
3.犯罪嫌疑人雖然沒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招供,可以從輕處罰; 如實招供,避免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可以減輕處罰。
二、退保的具體考量。
?。?自首的時間。犯罪人自動投案自首的時間我們早晚,說明其悔悟自己時間的早晚;同時也說明了犯罪人的犯罪問題行為,對社會環境危害性的持續發展狀態進行長短。
2.自首的理由和動機。 自首動機的三個主要因素是自首、懺悔心理和懺悔心理,在良好的懺悔態度下,對自首的程度也進行了解釋,在量刑時應考慮悔改的程度。
3.說出罪行的真相。認罪是否徹底,是否主動,也表明自首是否真誠悔改;
4.犯罪進行分子有無學生主動學習表現。這四大情節,審判工作人員在量刑時一定要注意的。
三、關于自首的認定
1.自首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沒有被司法機關發現,或者犯罪嫌疑人雖然被發現,但沒有被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主動或者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首的事實;
2.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患病或者受傷,或者為減少犯罪后果,應當先委托他人投案自首,或者先函電投案人; 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但有可疑行為的,經有關組織、司法機關訊問、教育后的; 犯罪后逃跑的,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自愿投案自首的,經確認愿意投案自首,或者正在投案自首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視為自首;
3.不是主動向警方自首,而是聽從親友勸告自首的; 在警察機關通知嫌疑人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被公安機關送交警方的,也視為自首;
4.犯罪分子嫌疑人進行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具有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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