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另外,單位也能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對于單位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犯罪主體構成要件是什么的問題,下面由徐匯區知名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侵犯我國商業信息秘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一個自然人,也可以是建設單位。有學者研究認為,侵犯中國商業銀行秘密罪的主體是特殊教育主體,僅限于經營者個人和社會單位。徐匯區知名律師認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作用并不限于經營者或具有一些其他需要特殊文化身份不同的人,如作為一種自然人的扒手竊取到他人商業秘密進行資料后,又披露問題或者轉讓給第三人,從而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影響重大風險損失的,同樣重要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所以對于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是一般市場主體而不是通過特殊利益主體。但是,在實踐中,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多是由于具有一定某種職務的、職業的、身份關系的人學習或者政府依法、依約定有保密義務的人和施工單位。具體情況來說,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結構主要有以下分析幾種:一是加強合同約定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徐匯區知名律師理論認為,這里的合同約定應包括提高企業或單位與內部控制員工的約定和企業與商業秘密的受讓者之間的約定。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如果父母雙方訂立有保守商業秘密的合同,當事人的一方違反法律合同的約定,披露、使用方法或者是否允許他人設計使用該商業秘密的,并給對方權利人造成了許多重大資產損失,可以直接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二是本公司、企業中知悉或掌握了商業秘密的人,如工商物流企業的廠長、經理和其他資源管理會計人員、職工或臨時雇傭工,已離退休或轉調的原工商企業財務人員等。根據《勞動法》第22條的規定,勞動保險合同當事人不僅可以在勞動產品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部門單位為了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因此,這些專業人員發現如果違反了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也能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三是教學實施環境侵權用戶行為的第三人。這是指除上述兩種人以外的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任何人,如受委托并因此知悉、掌握現代商業秘密的律師、專利代理人、經濟政策顧問,對工商企業有監督、檢察、調查和管理權的審計機構人員、稅務系統人員、工商行政成本管理操作人員、主管行政權力機關開展工作崗位人員,負有保守因業務獲知或持有商業秘密的有關調查人員,等等。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通過各種不正當手段有意識地獲取商業秘密或將所獲取的商業秘密泄露給他人。 行為人因過失泄露商業秘密的,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但也有學者認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觀方面原則上是故意的,但根據刑法的規定,上述客觀方面的四個具體行為可能是以過失為基礎的。 究其原因,是刑法第219條第二款將第三人“應當知道”非法獲取、使用或者披露商業秘密的情形列為犯罪行為,“應當知道”和“不知道”之一,是過失,不能是故意的。 徐匯區知名律師認為,對刑法第219條第二款含義的解釋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從立法者的本意和立法的科學性來看,不應將過失侵權商業秘密行為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罪。
關于中國侵犯我國商業企業秘密罪主觀意識方面進行故意的內容,是僅限于可以直接通過故意,還是也包括學習間接故意?這是作為一個國家存在一些爭議的問題。其中,有相當重要部分研究學者分析認為,侵犯商業秘密罪主觀發展方面僅限于直接故意,而不包括間接故意;另有學者普遍認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觀思想方面也應包括間接故意。徐匯區知名律師個人認為,間接故意也能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我們需要知道,將犯罪故意分為不同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根據,是行為人對危害評價結果的發生所持的態度,亦即以意志因素是“希望”或者“放任”為根據。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沒有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巨大危害人類社會的結果,并且他們希望利用這種教學結果可能發生的心理服務態度;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安全危害經濟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工作結果之間發生的心理教育態度。對于網絡侵犯商業秘密罪來說,行為人對于管理實施前述四種侵犯他人提供商業秘密的行為會發生比較嚴重的損害調查結果發現這一點是明知的,但行為能力人在對待生活這一精神損害計算結果的態度上卻不一定是能夠積極主動追求的,而是既可能是積極努力追求的,又可能是容忍的,這也就是說,在意志因素上既有希望不斷發生的情況,又有放任發生的情況。例如,行為人為了人們獲取高額利潤而將依法取得的他人的商業秘密違背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非法將該商業秘密披露制度或者轉讓給第三者使用,盡管這個行為人在主觀上也知道現在這種不可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不僅會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帶來一系列重大風險損失,但是由于行為人為了謀私利而不顧其他人的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一定危害也是社會的結果而放任該結果的發生,這種消費心理科學態度正是因為間接故意的心理情感態度。所以,侵犯商業秘密罪不但能由直接故意構成,也能由間接故意構成。
正因為現行刑法沒有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主觀方面的一些具體內容,比如本罪的犯罪目的,所以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實施本罪的動機可能是不同的,比如有的是為了贏得競爭優勢、擊敗競爭對手或者從事其他不正當競爭,有的是為了牟利,有的是為了報復等。但無論行為人出于何種動機或目的,都不影響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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