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例。保險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向被保險人理賠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該權利并非基于保險合同的約定,而是法律直接賦予保險人的法定權利。因此,保險人向肇事者及其承包人提起的代位求償權訴訟不依據保險合同確定管轄權,而應當依據肇事者與被保險人之間侵權法律關系確定,即由侵權行為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保險人代位求償訴訟依被保險人與肇事者侵權關系確定管轄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訴李志貴、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張家口支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接下來就由上海損害賠償律師為您講解保險人代位求償的糾紛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基本案情
1、亞大錦都餐飲公司(北京亞大錦都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就車牌號為京A82368的機動車向華泰保險公司(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并簽訂機動車保險合同,該車行駛證記載的所有人住址位于北京市東城區工體北路新中西街8號。
2、保險期間內,陳XX駕駛被保險車輛與李志貴駕駛的機動車在北京市朝陽區機場高速公路上發生碰撞,造成被保險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對此,交管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確認李志貴對本次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
3、交通事故發生后,華泰保險公司按照機動車保險合同約定內容向亞大錦都餐飲公司支付了保險金83878元并依法取得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另查明,李志貴駕駛的肇事車輛在天安保險公司(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張家口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李志貴與天安保險公司的住所地分別位于河北省張家口市懷來縣沙城鎮,張家口市懷來縣沙城鎮燕京路東108號。
4、華泰保險公司以李志貴駕駛肇事車輛與被保險車輛發生碰撞,其對本次交通事故負全責,現本公司已經向被保險人理賠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故李志貴及天安保險公司應向本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為由,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李志貴、天安保險公司賠償83878元。
二、審判結果
1、一審法院裁定:對華泰保險公司的起訴不予受理;
2、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三、審判理由
1、本案系李志貴駕駛肇事車輛與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華泰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后,依法向肇事者李志貴及肇事車輛的承保人天安保險公司追償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2、所謂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理賠之后,向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第三人追償的賠償請求權。保險人取得的代位求償權并非基于保險合同約定,而是法律賦予的法定權利。因此,保險人提起代位求償權之訴所依據的法律關系并非其與投保人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而是第三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3、就本案而言,李志貴駕駛肇事車輛與被保險車輛發生碰撞,依據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其對本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由此形成侵權法律關系。故而華泰保險公司提起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之訴的基礎法律關系。在本案中,即為李志貴與被保險人之間因交通事故引發的侵權法律關系,那么本案法院管轄權亦依據侵權法律關系確定。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關于侵權訴訟管轄權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應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而本案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東城區,華泰保險公司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之訴于法無據,其起訴不應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以上就是上海損害賠償律師為您講解保險人代位求償的糾紛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損害賠償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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