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題目一直是用人單元與勞動者之間比擬敏感的話題,一部分企業從未給勞動者繳納過任何社會保險,大部分企業盡管交納社會保險,但都是根據最低線交納,也便是沒有足額交納。上海勞動法律師將以現有的法令法例及其劃定全面講述社會保險的法律問題,希望分享周知!
一、第三人侵權產生的工傷,假如單元未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怎么處理?
答:因第三人侵權而產生的工傷,如用人單元未為勞動者交納工傷保險費,應由用人單元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無關規定向勞動者(或嫡系支屬)領取工傷保險待遇。侵權的第三人已全額給付勞動者(或嫡系支屬)醫療費、交通費、殘疾器具費等需憑相干單據給予一次賠償的費用,用人單位不必再重復給付。
二、用人單元未為農民工交納養老保險費,能否主張賠償?
答:因用人單元未為農民工交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元解除或終止勞動條約后,請求用人單元補償喪失的,應該自勞動條約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 出,補償數額的肯定可參照《農夫合同制職工列入北京市養老、就業保險暫行設施》(京勞險發〔1999〕99號)和《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京勞 社養發〔2001〕125號)的規定。
三、用人單元未為農民工交納養老保險費,能否主張補繳?
答:用人單元未按規定為農民工交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主意予以補繳的,普通不予受理。
用人單元未按規定為農民工交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元終止或解除勞動條約后請求用人單元賠償損失的,應予受理。
四、對于用人單元未按規定為勞動者交納醫療保險費,致使勞動者不克不及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相關醫療保險待遇損失的問題
答:1、因用人單元未按規定為勞動者交納醫療保險費,勞動者請求用人單元補償相干醫療保險報酬喪失,勞動仲裁部分受理后,應請求勞動者提交相干醫療單據,并委托所在區縣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助核算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醫療費數額。
2、未經由仲裁前置步伐間接告狀到法院的醫保報酬喪失爭議案件,法院在受理后,應請求勞動者提交相干醫療票據,并可間接或通過所在區縣勞動仲裁部門委托相應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助核算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醫療費數額。
五、用人單元與勞動者商定,工資中包孕用人單元擔負的養老、醫療、就業等社會保險費,而不向社會保險包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其效力如何認定?
答:用人單元負有自行申報定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應該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元代扣代繳。用人單元與勞動者商定工資中包孕社會保險費,而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無效。
勞動者主意未辦社會保險喪失補償的,能夠從補償額中扣減用人單位已按約定支付給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
六、《中華國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于 2011年7月1日起執行,在該法實行前,用人單元未為農民工交納養老保險的,因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實踐無奈辦理補繳手續,仲裁委、法院能夠判令用人單元以 款項體式格局補償農民工未繳養老保險喪失?,F《中華國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執行后已同意農民工補繳養老保險,農民工要求用人單位給付2011年7月1日后養老 保險賠償的訴訟請求是否還予以支持?
答:仲裁委、法院關于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單元未為農民工交納養老保險的,可訊斷補償喪失,關于2011年7月1往后農民工的養老保險題目原則上由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和勞動行政部分依法處理,仲裁委、法院不再判決賠償損失。
七、用人單元以向勞動者領取款項接替交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在補繳社會保險后能否要求勞動者返還已付金錢?
答:假如用人單元補繳社會保險后勞動者在社會保險方面已不存在喪失的,用人單元能夠請求勞動者返還為代替繳納社會保險而支付的金錢。
八、跨越法定退休歲數的農民工在事情期間發生工傷的,如何處理?
答:跨越法定退休歲數的農民工在事情時期產生工傷請求認定勞動關系的,應當駁回其請求,可在裁判文書中確認屬于勞務關系。
跨越法定退休歲數的農民工因無奈享用工傷保險待遇,而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的,應予支持。
跨越法定退休歲數的農民工遭到第三人侵權,第三人侵權補償其實不影響其向用人單位主張給予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九、用人單元未給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經由過程其余渠道自行繳納保險費后,要求用人單位據此支付費用是否支持?
答:勞動者經由過程其余渠道交納保險費包孕勞動者自行交納和在其余用人單元交納兩種方式,這兩種方式均與勞動關系的真實狀態不符,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對社會保險的登記、核定、繳納、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響,因此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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