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止弱2016年8月9日入職,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但公司要終止勞動合同法,可是她懷孕了怎么辦呢?上海市勞動法律師為你分析這個案例。
2016年9月30日,公司發布《試用期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規定終止原因為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主要是溝通能力不足。財務處理錯誤。內部管理報表沒有及時準確發布。未按公司工作流程處理。會計憑證入職后未整理、裝訂、歸檔。
2016年10月20日,仲裁委員會不支持從2016年10月1日起至恢復勞動關系之日止的工資,要求恢復雙方的勞動關系,并按照7500元/月的標準支付。
周止弱不服裁決,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
恢復勞動關系,公司按每月6000元的工資標準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工資。
一審發現,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周止弱已懷孕,一審仍懷孕。
在一審中,公司提供以下證據:1。招聘信息查詢截圖打印件,證明2008年招聘記錄超過10次,提供虛假信息;2。向公司總經理發送電子郵件,證明電子郵件直接發送給公司總經理,未經財務記錄審核;3。憑證截圖打印件和超市收款輸入憑證電腦打印件,證明周期弱未按要求制作憑證,填寫金額錯誤。未填寫發票號碼等,不能勝任工作。
周止弱對公司提供的證據1.3的真實性有異議。根據公司提供的證據1.3是計算機打印件,沒有證據形式要求,初審法院不予確認。周止弱對公司提供的證據2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稱月報需要直接發送給公司總經理。
一審判決如下:1。恢復與公司的勞動關系;2.自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公司應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工資。
公司拒絕接受,提出上訴。
二審判決
?公司違法解除,但勞動關系無法恢復,也無需補發工資,但公司要支付3.6萬元的違法解除賠償金。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根據有關證據認定公司非法終止勞動合同不不不當。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本案二審期間,公司提供的招聘登記表等證據證明,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招聘了一名新員工擔任財務部會計。
此外,工人也應該誠實守信。在這種情況下,飛克自動化設備(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辭職證明記錄周止弱于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3月20日在公司總部財務課上擔任財務會計,但周止弱于2016年8月在公司入職時填寫《員工基本信息登記表》,但記載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飛克自動化設備上海有限公司總賬會計,無論是入職時間。辭職時間和具體崗位差異明顯。周止弱二審解釋稱為記憶偏差,難以接受。
結合上述因素和財務部門職位的特殊性。該職位只有一個職位,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應當予以改變。雙方勞動關系在試用期終止勞動合同通知之日終止。公司表示,自愿一次性支付周期弱3.6萬元,應當履行。
綜上所述,二審判決如下:1。撤銷一審判決;2、駁回周止弱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系,要求公司按照6000元/月工資標準支付2016年10月1日起的工資訴訟請求;3.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支付3.6萬元。
周止弱不服二審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院抗訴
終審判決認定公司非法終止勞動合同,但不支持恢復勞動關系的請求,法律無證。
2019年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向上海市高等法院提出抗訴理由如下:
中國對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周止弱在公司工作時懷孕。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就業條件為由終止了與周止弱的勞動合同。為此,公司既沒有提供周止弱不符合就業條件的相關證據,也沒有證明周止弱不勝任工作。因此,最終判決認定公司非法終止勞動合同,但不支持周止弱恢復勞動關系的請求,法律上沒有證據。
公司辯稱,員工最基本的要求和入職條件是誠實守信,但周在入職時虛構了自己的履職經歷,行為不誠實,雙方不可能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申訴人以同樣的方式與另一家公司提起了四起訴訟。周在申請時隱瞞了與其他公司的訴訟,并對最終判決中非法終止勞動合同保留意見,但認可判決結果,要求維持原判決。
2019年3月18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裁定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出庭。
高等法院判決:周止弱隱瞞入職經歷,違背基本職業道德,解除公司法律。但鑒于公司自愿賠償3.6萬元,二審判決賠償3.6萬元。
高等法院還發現,周于2011年10月27日在上海澤機械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5月離職,周于2013年6月4日生下一個女兒,2013年10月、11月、12月、2014年1月終止勞動合同、生育津貼等4起訴訟。
周向法院提交了上海華醫藥機械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上海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2019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的勞動合同,周在審判中表示,他現在在上海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工作。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公司是否非法終止勞動合同,周能否恢復勞動關系。
關于公司是否非法終止勞動合同
法院認為,誠信原則不僅是公民道德標準,也是員工的基本職業道德。在這種情況下,周志弱填寫了員工的基本信息登記表,并承諾所填寫的信息內容是真實的,并允許公司核實,如果有虛假信息,他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經調查,除最后一段屬實外,周止弱的三次入職經歷均為虛假。2009年2月至2013年5月,周止弱表示,他在上海同一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擔任總賬會計。事實上,周止弱于2011年10月27日與澤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2013年10月、11月和12月,周止弱分別向法院起訴澤公司,要求澤公司賠償其工資損失和生育津貼?;谥苤谷跖c澤公司的訴訟事實,法院有理由相信周止弱在此期間故意隱瞞入職經驗,以免對其入職公司產生不利影響。
直到2013年9月,周才加入上海同一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周解釋說,這是一個記憶偏差,很難說服,法院不接受。
至于起訴和周止弱,他們都認為,在公司終止勞動合同期間,周止弱已經懷孕,因此公司不能終止合同。在這方面,法院認為法律確實對孕婦有特殊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終止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勞動合同:……(四)孕婦、分娩、哺乳;但懷孕不是女職工的免責金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周止弱隱瞞了自己的入職經歷,并在簡歷表上記錄了不切實際的勞動信息,這違反了雙方的合同協議,也違反了勞動者最基本的職業道德,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同時,周止弱在勞動合同試用期間的工作中存在錯誤。根據上述情況,公司終止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反映了企業獨立經營的權利。法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依法駁回勞動者想要利用法律達到個人非法目的的。
綜上所述,公司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原審認定公司非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觀點有誤,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公司依法終止勞動合同,本周減弱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支持,鑒于公司自愿補償原審3.6萬元,法院在再審過程中對原判決結果無異議,因此法院維持二審判決結果。
綜上所述,高等法院的判決如下:維持二審民事判決。上海市勞動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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