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五保戶”因交通安全事故等侵權問題行為以及致死獲賠的喪葬費應歸誰決定所有?農村“五保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喪葬費用不應屬于公益性的鄉鎮養老院。根據侵權法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賠償范圍包括喪葬費。上海交通事故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問題。
殯葬費由他人支付,實際支出在合理范圍內的,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人有權向侵權人要求賠償。實際費用低于合理范圍的,被侵權人的近親有權要求超過的部分。(上述規定現納入《民法典》第1179條和第1181條。
隨著侵權責任法的實施,死亡賠償和傷殘賠償的計算標準可以根據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審理中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來確定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不同。在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的標準確定之前,是否可以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以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第二、三款規定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應支付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了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沒有被扶養人生活費一項。從立法解釋上來說,一般認為《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改變了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關系,原來司法解釋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并不包含被扶養人生活費,但是現在被扶養人生活費已經被《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吸收了。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專門以通知的形式作出規定:“如受害人有被扶養人的,應當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這就使有被扶養人的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與立法精神一致了,同時,也與我們以前的做法完全一致。
通俗地講,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等于司法解釋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之和。在審理人身傷害侵權糾紛時,應按照上述理解來確定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以國家上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沒有法律依據。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根據不同的法律關系向不同的當事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嗎?行動中,出租車與貨車相撞,造成乘客受傷。貨車全責。乘客起訴貨車,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貨車賠償10萬元。但在執行時,貨車無力支付全部賠償,只支付了2萬元。這種情況下,乘客能否以出租車方違約為由要求出租車方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起交通事故中,涉及兩種法律關系,即人身損害賠償關系和運輸合同關系。這兩種法律關系所涉及的當事人是不同的。人身損害賠償關系發生在乘客與貨車之間,運輸合同關系發生在乘客與出租車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是不同的。
乘客與貨車的關系是侵權法律關系,之前乘客與出租車的關系是運輸合同。訴訟對象不同。乘客與貨車的訴訟標的是要求損害賠償,乘客與出租車的訴訟標的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基于上述差異,三方之間可以形成兩個獨立的訴訟,不能產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
如果旅客分別提起兩次訴訟,不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但需要注意的是,《侵權責任法》確立的損害賠償原則是填補原則,即有損害才賠償,實際損害發生多少賠償多少。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認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0萬元,生效民事判決已經對本次損失的賠償義務主體和數額作出了判決。在法律意義上,乘客的損害得到了賠償。如果旅客再次提起違約訴訟,其主張的賠償金額不應包括其侵權訴訟中已經判給的金額,否則其主張可能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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