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死亡訴訟案件中,死者親屬可以獲得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包括:喪葬費、精神損失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被害人親屬因喪事發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等。賠償金應該如何分配?上海交通事故律師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從理論意義上說,該筆死亡賠償款應當建立屬于自己所有學生具有原告資格的親人一個共同享有,任何人的份額都是我們一樣的,分配賠償款的金額同時也是企業相同的。但是,考慮到受害人親屬成員的不同發展情況,應適當照顧無勞動管理能力又無生活資料來源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的利益。
所有親屬都有資格作為原告,即死者的近親屬。民事訴訟法中的“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配偶、父母和子女是第一原告。只有在死者沒有第一順位親屬的情況下,其他近親屬才能享有原告的地位。
被害人親屬未提起訴訟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得分割死亡賠償金。這是為了貫徹民事訴訟中的 "不起訴不關注 "原則。人民法院不能在未向法院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主動剝奪或賦予當事人權利。
死亡賠償包括受撫養人的生活費,這筆費用完全歸于受撫養人,不能分配給其他人。下面是玉環人民法院的一個案例,重點是關于農房施工中工人意外死亡,誰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49歲的勞務者阿光在我們修建中國農村一房屋建設過程中,在3樓吊水泥時因施工進行腳手架工程安全鋼繩出現一些問題,導致其從三樓墜地受傷,后經搶教無效或者死亡。
一廣死后,其家人要求建筑工人溫曉亭、渾水集團工頭蔡富、混凝土集團工頭鄭承擔賠償責任。經過調解,三人先支付了十二萬元人民幣處理阿光死后的善后事宜,但未能就其他賠償達成協議。
隨后,阿光的四名近親屬將上述三人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喪葬費等共計近120萬元。
文曉亭(被告1) : 由于需要建房,我叫來了泥水工人蔡福來負責施工,他還叫來了混凝土隊的工頭鄭多。受害人是鄭安排的,工資也是我付給鄭的,然后鄭付給了一個廣和其他建筑工人。我不應該負責民事賠償。
蔡福(被告二):我受文曉婷委托,承包房子的泥水生意,后來她需要澆筑混凝土,我就把鄭多介紹給她。死者阿光是混凝土隊的一員。我既不是阿光的雇主,也沒有違法承包分包的事實,不應該承擔責任。
為支持企業自身價值主張,蔡富提供了一份微信結算單,載明泥水班組的每個中國工人工時及工資。經審查,該結算單系在各方通過協商確定賠償經濟事項后所作,且從結算單顯示,作為實現泥水班組包工頭的蔡富反而未獲任何國家利益,似乎已經有些內容不符常理。
鄭(被告3) : 首先,我和 Guang 的關系不是雇傭關系,而是工友關系。我們都為溫曉婷提供了勞務,我不應該對此負責。當時,蔡福讓我打電話叫幾個同事幫忙澆混凝土,于是我打電話叫了一廣等人。其次,結合農村住宅建設的現狀,將渾水總承包和混凝土總承包的建設內容不能分開,是一起完成的。水泥吊裝就是將水泥吊裝到建筑物頂部,施工是由泥水大師進行的。第三,對于此次事故,阿光本人有一定的過錯,對于原告所要求的損失,不合理應予以減少。:
縱觀該案,三名被告各有一個自己的辯解,那么我們究竟應由誰承擔社會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集中在死者與三被告之間的法律相關關系發展以及學生各方的過錯程度及責任承擔一些問題。
(一)雖然被告3否認自己是受害人的雇主,但本案的混凝土澆筑工具由被告3提供,而混凝土工人全部由被告3召集,工資亦由第三被告及其妻子在與雇主和解后分發給工人。此外,據他自己在法庭聽證會上承認,二期施工后,他向承包商收取了2500元,共分發了1400元給5名工人,雖然他辯稱其余的1100元是工具費,但綜合分析上述證據,可以得出結論,工人與混凝土施工隊之間存在組織關系,混凝土施工隊作為雇主,接受并支付死者和他人的服務,雙方建立了雇傭關系。
被告3雇傭他人從事危險作業,未落實具體安全措施,未對現場人員和設備進行管理,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關于被告二的責任,原告主張被告二系總承包人,并將這一部分企業項目分包給死者,但未提供具有相應的證據予以研究證明。從生活實踐經驗數據來看,農村建房中泥水項目和混凝土工程項目管理通常我們難以有效區分,事故情況發生時也是影響混凝土班組人員負責攪拌、運輸過程中混凝土并澆筑,被告二的泥水班組將澆筑的樓頂壓平,施工組織行為與施工安全利益易于混同。并且,被告二、三在相互作用介紹自己工作發展過程獲取了便于承接業務等非現金的利益,按照“利之所在,損之所歸”原則,被告二應當積極承擔社會相應的責任。
(三)被告人一的法律責任;。該工程為新建雙層以上農村房屋,其施工活動應當按照人民中華民國《建筑法》的規定進行,施工主體應當具備施工資格和安全生產條件。對不合格承包商的選擇和施工現場監理、安全保衛工作的失敗,應當追究被告人的責任。
(四)關于死者的過錯,受害人本人具有豐富的吊車開啟技能和經驗,應當具有安全防范意識。他在高空作業時沒有戴安全帽,與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有因果關系。簡易吊車鋼絲繩斷裂是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吊車是安裝運行的。其在操作過程中未能對自身工作安全予以謹慎合理的注意,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較大過錯。
最后,法院考慮了事故的原因,平衡了各方的利益。第一被告人負15% 的責任,第二被告人負10% 的責任,第三被告人負40% 的責任。上海交通事故律師提醒大家,在農村住宅建設中,工人發生事故并不少見。這個案例向我們展示了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和責任,具有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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